买贼赃自行车 贪小便宜吃大亏
21.12.2015 14:06
本文来源: 法院
本网讯(陈文汇)席女士明知低价售卖的自行车是赃物的情况下,仍进行购买并使用,近日,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席女士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今年4月,在朔州市朔城区水磨头小区南门附近一男子(具体身份不详)出售山地自行车,席女士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该车,经查证该车系唐某在双良驾校停车棚被盗的组装山地自行车,后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辆自行车进行价格鉴定,鉴定价值14810元。案发后席女士将购买的自行车已发还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席女士明知所收购的自行车系他人非正当渠道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席女士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温馨提示:
本案被告人席女士在看到一辆崭新的自行车以700元价格出售时,已料想到该车是盗抢车辆,因为贪图便宜买回家给自己儿子骑行而案发,正所谓贪小便宜吃大亏!
责任编辑:侯成丽本文来源: 法院
21.12.2015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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