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110件,其中建议制定法律的议案51件、修改法律的议案58件;建议开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财经委员会重视议案办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委员长关于“完善代表议案审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努力使审议办理过程成为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代表、加强改进工作的过程。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的意见建议”的指示精神,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的第二天,即商请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等24个单位的同志共同研究议案办理工作,就分工提出议案初步处理意见作出安排,并明确相关要求。在议案办理工作中,各承办单位认真研究议案内容,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如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登门拜访向代表汇报办理工作,质检总局等部门邀请代表参加立法座谈会,各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征求代表的意见。对承办单位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财经委员会按照件件有着落、个个有反馈的要求,对85名领衔代表(含代表团)提出的109件议案,逐个征求领衔代表对所提议案的答复和办理工作的意见。从反馈情况看,代表对议案答复和办理工作表示满意的占议案总数的86.2%,基本满意的11%。财经委员会按照立法条件和工作进展情况将议案分为57项,分别提出了处理意见。9月12日,财经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全体会议,对议案处理意见进行了审议,张平副委员长参加了会议。现将审议结果简要报告如下:
一、22件议案提出的7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建议起草单位加快工作进程,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要求修改法律的议案15件
1.关于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议案2件。
2.关于修改标准化法的议案6件。
3.关于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议案3件。
4.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议案2件。
5.关于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议案2件。
要求制定法律的议案7件
6.关于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4件。
7.关于制定社会信用法的议案3件。
上述7项立法,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其中,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已提请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电子商务法列入了审议预备项目,财经委员会正在抓紧工作,争取年内提请常委会审议。对其他5项立法,财经委员会将坚持提前介入,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参与调研和起草工作,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抓紧工作,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56件议案提出的29个立法项目确有立法必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
要求修改法律的议案37件
8.关于修改电力法的议案2件。
9.关于修改政府采购法的议案1件。
10.关于修改产品质量法的议案1件。
11.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的议案3件。
12.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议案1件。
13.关于修改社会保险法的议案3件。
14.关于修改公司法的议案3件。
15.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10件。
16.关于修改拍卖法的议案1件。
17.关于修改票据法的议案1件。
18.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议案1件。
19.关于修改建筑法的议案1件。
20.关于修改价格法的议案1件。
21.关于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修改企业破产法的议案2件。
22.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法的议案1件。
23.关于修改会计法的议案1件。
24.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议案1件。
25.关于修改审计法的议案1件。
26.关于修改保险法的议案1件。
27.关于修改合伙企业法的议案1件。
要求制定法律的议案19件
28.关于制定质量促进法的议案10件。
29.关于制定养老保险税法的议案1件。
30.关于制定物业管理法的议案1件。
31.关于制定融资租赁法的议案1件。
32.关于制定国债法的议案1件。
33.关于制定油品消费税管理法的议案1件。
34.关于制定海洋经济促进法的议案1件。
35.关于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的议案2件。
36.关于制定职业技能开发法的议案1件。
三、30件议案提出的20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制定或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等解决议案所提问题,或对立法开展调研论证
(一)对16件议案提出的10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制定或修改完善其他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等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7.关于制定对外援助法的议案1件。建议有关部门吸收议案所提建议,尽快推动制定《对外援助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
38.关于制定大数据法的议案6件。建议相关部门在继续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同时,加强问题研究和试点探索,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
39.关于制定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法的议案1件。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已有相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0.关于制定直销法的议案1件。建议根据直销管理和打击非法传销需要,修改直销管理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1.关于修改电子签名法的议案1件。鉴于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与电子签名法密切相关的法律正在制定中,采用何种方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需要深入研究论证,建议通过修订配套规章和加强行业监管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2.关于制定电梯安全管理法的议案1件。《电梯安全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研究项目,建议有关部门加快立法工作进程。
43.关于制定公益广告法的议案1件。建议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4.关于制定典当法的议案1件。建议尽快制定《典当管理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取得经验后再研究上升为法律。
45.关于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法与网络金融安全法的议案2件。互联网金融属金融范畴,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适用统一的金融风险监管标准。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监管,积极推动相关法规和规章的建设,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6.关于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法的议案1件。建议有关部门加快立法工作进度,在起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时,吸收议案意见和建议。
(二)对14件议案提出的10个立法项目,建议进一步调研论证,或者通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改进工作,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7.关于制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的议案1件。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出台管理办法,待时机成熟后再统筹研究制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
48.关于制定城市管理法的议案2件。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出台《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9.关于制定国家制造业促进法的议案1件。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立法研究论证、进一步研究完善促进制造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等,为立法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50.关于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议案2件。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草案中对商业秘密的相关条款作了调整,加大了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做好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1.关于修改商标法的议案1件。建议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2.关于修改旅游法的议案2件。建议有关部门针对议案所提问题,完善涉及景区门票及游览服务项目的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价格监管。
53.关于加快制定单行税法,规范对地方税立法授权的议案1件。鉴于税种之间差异较大,涉及行业多且情况复杂,如何授权应根据具体问题和情况研究确定。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地方政府行使税政管理权限的经验,结合当前地方税的改革与立法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54.关于修改预算法的议案1件。建议有关部门结合代表建议,总结经验,积极论证,适时提出有关修法建议。
55.关于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议案2件。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对保障特定群体的就业权益做出了专门规定,解决就业歧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建议有关部门加强普法宣传,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6.关于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法的议案1件。建议先试点推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待取得经验后,循序渐进地推进立法工作。
四、1件议案提出的1项执法检查项目,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监督工作计划,目前正在组织实施
57.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此外,有1件议案不再办理。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2016年11月2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
议案审议意见
一、22件议案提出的7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建议起草单位加快工作进程,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要求修改法律的议案15件
1.海南代表团、黄志明等31名代表(第1号、第373号议案)提出,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范围过窄、执法部门不明确、行政措施不力等问题;第十三条抽奖式有奖销售的规定需要根据现实情况作出细化,建议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代表们提出的意见非常及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有必要在加强执法的同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完善,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已形成了修订案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所提意见,争取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孙宪忠等30名代表、魏岚等31名代表、刘新胜等33名代表、杨帆等30名代表、白红战等30名代表、卓长立等30名代表(第17号、第100号、第117号、第159号、第185号、第213号议案)提出,1989年施行的标准化法已经明显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原来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标准体系,与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竞争不相适应,建议修改标准化法,理顺标准体系、明确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完善标准实施监督机制,设立标准化奖励制度等。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标准化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6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2015年3月,国务院正式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了一系列标准化改革的措施,明确了修法的核心内容和时间表。议案提出的加强强制性标准统一管理、优化推荐性标准管理、明确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等立法建议,已在修改草案中予以采纳。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工作步伐,争取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3.袁敬华等31名代表、姜健等31名代表、马传先等30名代表(第81号、第209号、第422号议案)提出,我国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整体质量不高、技术创新动力不足等问题,中小企业促进法部分法律条款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建议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由财经委员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工作,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修订草案。2016年4月19日财经委员会第44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修订草案,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在草案中已有体现。目前修订草案已报常委会办公厅征求国务院办公厅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反馈意见加以修改完善后,按立法计划于10月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孙菁等30名代表、尹中卿等34名代表(第215号、第426号议案)提出,随着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深化,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金融监管体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缺陷日益凸显,建议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于2011年启动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研究修订工作,目前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将积极配合,推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根据金融体制改革方案继续深入研究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的各项问题,认真研究吸收代表意见,加大工作力度,推进修法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加快立法工作进程。
5.戴仲川等30名代表、王力等31名代表(第239号、第377号议案)提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新一轮财税改革,尤其是对自然人税收制度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税收征收管理法已不适应目前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议加快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工作,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明确建立涉税信息获取机制、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作用、明确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财产交付拍卖、变卖的期限等内容。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法制办会同税务总局、财政部对议案提出的建议作了认真调研,听取了多方意见,目前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稿)》有的规定已体现了代表议案的内容,有的正在进行深入研究。下一步,法制办将在取得广泛共识的基础上,对修改稿进行完善。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工作进度,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要求制定法律的议案7件
6.韩玉臣等32名代表、徐晓等30名代表、戴仲川等30名代表、王明雯等39名代表(第111号、第126号、第238号、第447号议案)提出,我国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诚信缺失、监管缺失等问题,为保障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制定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由财经委员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草案起草工作,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目前已经形成法律草案。2016年7月19日,财经委员会第49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草案,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在草案中已有体现。草案已提交常委会办公厅征求国务院办公厅意见,下一步将根据反馈意见加以修改完善,力争年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7.宁夏代表团、陈华元等30名代表、王文忠等33名代表(第123号、第313号、第443号议案)提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建议制定社会信用法,明确社会信用的内涵和管理机构,改革信用管理体制,健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和守信激励及失信惩罚机制,完善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信息安全保障制度,保障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制定出台社会信用法十分必要和紧迫,目前条件具备、时机成熟,建议启动相关立法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正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完善信用法律制度体系等相关工作。社会信用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立法前的相关研究论证工作,加大工作力度,推进立法进程。
二、56件议案提出的29个立法项目确有立法必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时,争取补充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今后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审议
要求修改法律的议案37件
8.海南代表团、褚艳芳等40名代表(第4号、第440号议案)提出,现行电力法与能源改革的方向不一致,难以适应技术进步要求,与其他相关法律也不够协调,建议修改电力法。国家能源局积极推进电力法的修改,2016年5月已将《电力法(送审稿)》的相关建议报送国务院法制办,下一步将继续配合加快电力法修订工作,结合代表议案等有关各方意见,修改完善修订草案。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能源局的意见,建议加快立法工作进度,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9.曾志权等47名代表(第9号议案)提出,现行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当事人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之间权责不对等的问题,建议修改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合并处理,由当事人双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解决争议纠纷,完善控告检举制度,细化采购人、供应商法律责任等。财政部认为,代表提出的问题针对性强,目前正在修订《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新增相关内容和加强普法教育和强化监管,着力解决议案反映的质疑和投诉处理与制度目标相背离、权责不对等、法律责任不细等问题。从政府采购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来看,修改政府采购法客观条件已基本具备,下一步将加强研究,适时提出修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10.金钢等30名代表(第43号议案)提出,现行产品质量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存在产品界定过窄、产品质量合格判定标准不科学、监督抽查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建议修改。国家质检总局认为,质量是一个国家经济、科技、文化和整体实力的综合反映,产品质量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为质量工作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应及时修订,增加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强化安全性能监管。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11. 王秉清等31名代表、仰协等30名代表、刘运梅等30名代表(第45号、第59号、第302号议案)提出,招标投标法存在适用领域和范围过窄、招标投标监管体制不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错用和滥用等问题,自行招标被不合理限制,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亟待规范,建议修改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招标投标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相关制度建设应当及时跟上,目前正在组织对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适时启动有关修法工作。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研究论证,认真研究代表意见,积极加快相关工作。
12.陈海啸等30名代表(第56号议案)提出,过劳是引发生产不安全重要的人为因素之一,甚至造成“过劳死”,建议修改安全生产法,减少安全生产不良人为因素,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权益。国家安监总局认为,议案提出的具体修改建议涉及多部法律、行政法规,该局正在研究起草《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草案送审稿)》,结合代表议案进行深入调研,根据调研情况作出相应规定,明确政府有关部门职责,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预防和减少过劳引发不安全因素的责任义务,进一步明确从业人员拒绝相关危险作业、健康保障等权利;该局在2015年报请国务院审议的《矿山安全生产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将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相关内容纳入修订范围,目前正在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拟对建立矿山从业人员劳动时间登记制度、强化职业健康体检等做出规定;待相关立法工作取得进展并施行一段时间后,适时启动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安监总局的意见。
13.郑玉红等30名代表、秦希燕等31名代表、郑功成等32名代表(第58号、第218号、第428号议案)提出,社会保险法未确定劳动者直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权利,实施中部分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无法补缴社会保险,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保护与司法救济机制不健全,社会保险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明,建议修改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议案所提意见,认为有必要研究修改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拒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该部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着力解决议案所提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加强研究论证,积极推进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工作。
14.黄志峰等30名代表、廖飞等31名代表、姜明等36名代表(第101号、第282号、第356号议案)建议修改公司法,明确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时其他股东和评估机构的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改为出资额转让,放开股东人数限制,设置特殊股份等。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议案所提建议将在修改公司法时进一步认真研究吸收。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结合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加强研究论证,加快工作进度,适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15.黄志峰等31名代表、李光宇等30名代表、吴世忠等30名代表、焦文玉等30名代表、秦希燕等31名代表、樊芸等30名代表、杨桂生等34名代表、姜明等33名代表、姜卫东等30名代表、王明雯等38名代表(第102号、第115号、第140号、第211号、第216号、第260号、第305号、第354号、第420号、第444号议案)提出,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忽视了企业的权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劳动者的实际情况,有失公平、公正,应当适当增加劳动者的违约成本,同时建筑业农民工欠薪问题突出,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缺乏法律依据,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围绕立法宗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内容存在一些争议,下一步将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在调研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财经委员会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认真研究代表意见,加强研究论证,加快工作进度,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16.陈爱莲等30名代表(第142号议案)建议修改拍卖法,明确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事先知道并故意隐瞒真伪或者品质、瑕疵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商务部认为,拍卖法部分条款已经难以适应促进和规范拍卖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确有必要修订,该部将着手开展拍卖法相关条款修订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并加强对拍卖企业的监管和行业自律。财经委员会同意商务部意见,建议加快工作进程,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17.李勇等30名代表(第161号议案)提出,现行票据法存在票据原则的规定不符合票据行为特性,有因性条款的规定与世界票据法规则不一致,将本票限定为银行本票丧失了本票应有的信用功能等问题,建议修改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认为,为进一步促进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票据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功能,有必要尽快对票据法进行修订和完善,该行将继续做好修订票据法的前期研究和准备工作,争取早日启动修法工作。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意见,做好票据法修订的论证工作,积极推动修改票据法。
18.安进等30名代表(第170号议案)提出,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明确立法目的,完善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建立纳税信用评价制度,提高个税起征点。财政部认为,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关于“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财政部正会同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抓紧研究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问题。将来通过推进征管配套措施建设、建立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的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等方式方法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创造条件;在改革过程中,统筹研究费用扣除问题,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建议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结合代表意见,积极推进修法工作。
19.秦希燕等31名代表(第219号议案)提出,房屋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建议修改建筑法,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安全强制标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建筑安全监管,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赞同修改建筑法的建议,目前建筑法(修订)已经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该部正在就有关问题进行研究论证。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快立法工作进度,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20.阳祖耀等31名代表(第221号议案)建议修改价格法,将适用范围扩大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的管理,调整价格管理体制,细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定义,建立健全公众共同参与定价机制、成本公开制度,增加价格认定制度,明确价格调节基金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将临时价格干预权限下放至地市一级,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成立了价格法修改工作小组,并组织开展了相关调研、座谈和课题研究工作,形成了《价格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研究反馈意见,并将在修改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对修订稿作进一步完善。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加快价格法修订工作进程。
21.黄作兴等31名代表、邵峰晶等33名代表(第228号、第423号议案)提出为应对经济形势的变化,发挥破产制度在供给侧改革中的作用,解决债务危机频发,破解互保联保循环死结,建议将个人破产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修改企业破产法。财经委员会认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正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在总结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有必要继续对单独制定个人破产法还是修改企业破产法进行调研论证,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22.刘庆峰等32名代表(第256号议案)提出国内民用无人机产业发展迅猛,现行的民航法规和规章中缺乏适合无人机制造和使用的具体法律规则,建议在民用航空法的基础上新增“民用无人机航空管理”章节。中国民用航空局赞同议案在民用航空法新增民用无人机管理相关内容的建议,正在研究论证具体修订方案,积极开展相关立法研究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23.陈平等30名代表(第259号议案)提出,会计法有些规定难以适应当今经济环境,存在会计机构设置和综合监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建议修改完善。财政部认为,现行会计法部分条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日益凸现,有必要通过修订法律进一步发挥会计在财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会计法修订先后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和财政立法工作计划,目前修法拟在与相关法律和会计规章、制度的衔接,规范经济活动中的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规定。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24.樊芸等30名代表(第263号议案)提出,建议修改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将专有技术转让纳入税收减免范围;明确对科创型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化国税总局配套税收激励政策。财政部认为,专有技术通常采取保密措施而不对外公开,技术性难以确定,实际价值难以衡量。关于技术转让税收优惠范围的确定,既要体现对技术转让的支持,也要兼顾税收管理的可操作性,考虑到目前难以对专有技术提出科学且可操作的判断标准,暂不宜将其纳入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和标准已有规定,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代表提出的科创型小型微利企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一个类型,如果将小型微利企业修改为科创型小微企业将减弱对小微企业的优惠力度,由于缺乏“科创型企业”界定标准,征管上也较难操作。财经委员会建议财政部认真研究议案所提意见,总结实践经验,对发挥税收优惠政策更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加强研究论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25.买世蕊等30名代表(第344号议案)提出,原来的行政型审计模式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下弊端凸显,建议修改审计法,将审计模式由行政型转为立法型。审计署认为,现行审计法需要根据新形势进行修订与完善,审计法修改已经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正在抓紧做好审计法修订的前期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审计署的意见。
26.向惠玲等30名代表(第348号议案)提出,保险法难以适应保险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过分强调保险公司的诚信义务,而未同等强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诚信义务,建议修改。中国保监会认为,2014年保险法修订工作已经启动,2015年8月向国务院报送了《保险法(修订草案)》,目前正在积极配合对草案进行完善。议案提出的保险合同有关内容需要兼顾保险合同各方利益,目前存在争议,将在保险法修改中进一步研究论证。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27.李培忠等30名代表(第421号议案)建议修改合伙企业法,对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名称和责任形式、合伙人竞业禁止和退伙等规定进行修改。财经委员会认为,议案所提问题确实是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进一步研究,将密切关注该法的实施情况和有关问题,结合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经验,积极研究论证,适时提出将合伙企业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
要求制定法律的议案19件
28.樊芸等30名代表、刘新胜等35名代表、宁夏代表团、王莉霞等32名代表、杨帆等30名代表、蒲长城等30名代表、鲍家科等31名代表、李亚萍等31名代表、吴清海等47名代表、张升等30名代表(第14号、第119号、第124号、第163号、第214号、第240号、第281号、第336号、第385号、第427号议案)提出,我国与质量有关的法律达11部之多,但大多偏重政府与企业的单一质量管理关系,忽视了消费者、社会组织和质量技术服务机构在质量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建议制定质量促进法,明确质量的基本定义、适用范围和执法主体;构建质量社会共治体系,明确企业、社会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消费者等主体在质量促进方面的权利义务;建立质量管理基本制度和质量激励制度;加强包括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等在内的质量基础建设;优化质量发展环境等。国家质检总局赞成和支持制定质量促进法,于2016年3月启动质量促进立法工作,并结合议案内容,就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基本框架和重点内容等进行了专题研究。同时,推动地方立法先行先试,为立法工作打好基础。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29.杨亚达等31名代表(第62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方式缺乏法律强制力,缴费方式、费率不统一,保险覆盖面窄,基金运营管理缺乏监督,建议制定养老保险税法,实现养老保险费改税,保障税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认为,由于社会保障税费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需要解决许多重大问题,如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统一社会保险缴费率、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社会保障事权和支出责任等,各方对是否通过实施费改税的方式解决以上问题仍存分歧,因此目前开征养老保险税的条件暂不成熟。财经委员会建议相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建议,深入调研论证,加强协调沟通,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30.杨亚达等31名代表(第64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深入改革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的快速发展,随之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不断出现,现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规范层级较低,缺乏强制力,建议在现行物权法框架下,制定物业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我国逐步形成了以物权法为基础,以《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为配套的物业管理制度体系,但是存在效力层级不够,脱离发展实际需要等问题。该部将积极开展物业管理的立法研究和调研,做好立法储备,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真总结条例实施情况,结合代表建议,加强调研论证,加大工作力度,推进物业管理立法进程。
31.陈舒等33名代表(第66号议案)提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还存在管理体制不适应、法律法规不健全、发展环境不完善等突出问题,目前直接涉及融资租赁的有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建议制定融资租赁法。融资租赁法曾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财经委员会牵头起草,并已形成法律草案,但由于有关部门对融资租赁专门立法的必要性未达成共识,该法草案未被安排审议,也未列入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将继续跟踪研究融资租赁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努力推动融资租赁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32.买世蕊等30名代表(第186号议案)提出,我国国债法制建设滞后于市场发展,制约国债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议制定国债法,规范国债发行、流通、使用、管理和偿还全过程。财政部认为,国债市场快速发展,参与主体日益多元化,需要调节的利益关系日趋复杂,需要及时修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目前正积极开展相关立法准备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财政部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加快研究现行国债管理制度中的问题,推进国债立法工作。
33.蔡战胜等42名代表(第293号议案)提出,为促进成品油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规范成品油消费税日常征收管理,建议制定油品消费税管理法,调整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至终端征收,由“价内”改为“价外”,成为价税分列的税种,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财政部认为,目前成品油消费税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有利于从源头发挥消费税的引导作用,征管难度和风险也相对较小;成品油消费税是价内税,议案提出的由“价内”改为“价外”,并不改变税率计算方法,对税收本身和征管也无实质影响,在税率公开的情况下,尚无必要价税分列。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财税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加强税收依法行政的要求,下一步将按照有关立法计划,推动消费税的立法工作,完善有关规定。财经委员会同意财政部的意见。
34.邢克智等30名代表(第294号议案)提出,我国海洋经济发展迅速,但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部分产业产能过剩,自主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能力不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存在体制和机制的障碍,为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加强海洋强国建设,建议制定海洋经济促进法。国家海洋局认为,在海洋经济综合管理层面,我国尚缺乏专门性法律,加快海洋经济立法,对把握国际海洋合作竞争新趋势,拓展生存和发展新空间,争取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该局已经开展海洋经济立法前期研究与调研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海洋局的意见,建议加强协调配合,加快立法工作进度。
35.陈华元等30名代表、赵馨群等30名代表(第418号、第419号议案)提出,近年来我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迅速,现有规章制度存在效力层次低,缺乏项目争议解决机制、政府方项目实施机构界定不明确等问题,为了保障项目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建议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赞同代表们提出的对PPP领域制定完整、统一、协调立法的意见。目前,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已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4—2016年立法计划,下一步,相关部门将根据国务院安排部署,认真吸收议案所提建议,加强协调沟通,加快立法进程。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36.许振超等124名代表(第433号议案)提出为应对中国经济升级的要求,构建全体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建立国家职业分类制度对稳定和促进劳动者就业,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制定职业技能开发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有关职业技能开发的规定散见于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和职业教育法,有的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有必要加快职业技能开发立法工作,并已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工作,加快立法工作进程。
三、30件议案提出的20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制定或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等解决议案所提问题,或对立法开展调研论证
(一)对16件议案提出的10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制定或修改完善其他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等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7.骞芳莉等30名代表(第18号议案)提出,为促进对外援助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确保援外工作有法可依,建议制定对外援助法,明确对外援助的定位、管理体制、资金来源等问题,建立对外援助采购、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援外项目实施任务等制度。商务部认为,对外援助立法层级较低是制约我国对外援助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仅靠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对外援助工作,不能适应国内外形势变化和满足对外援助实际工作需要,该部将认真总结援外改革经验和部门规章实施情况,加强调研和部门协调,推动《对外援助条例》正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认真组织起草工作并推动尽早出台,解决议案所提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38.简勤等33名代表、邵志清等30名代表、谢泉等31名代表、张群山等31名代表、汪宏坤等30名代表、邵峰晶等34名代表(第29号、第30号、第296号、第297号、第304号、第434号议案)提出,大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我国大数据发展存在数据资源要素使用不足、深度应用少、产业集聚度不高等问题,缺乏具体法律制度规范,建议制定大数据法,明确大数据的战略地位和国家数据主权,规范数据采集、存储、交易、应用、共享和安全保护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大数据的规范利用和创新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加快制定大数据法律、法规,对打破数据资源壁垒、强化数据安全保护、促进大数据发展、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培育新兴产业业态等具有重要意义,两部委将在继续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同时,加强问题研究和试点探索,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39.买世蕊等30名代表(第156号议案)提出城市房屋拆迁关系到城市发展规划和市民的权益保障,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出现暴力拆迁等问题,建议制定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法,规范“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置,化解社会矛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议案所提意见对做好相关立法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城乡规划法有关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对违法建筑已有相关规定,该部正积极推动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研究将违法建设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加大处罚力度,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机制,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发现,有效查处,为立法工作打好基础。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40.凌沛学等40名代表(第227号议案)提出,直销行业规模逐年扩大,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对扩大就业、创新营销管理方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直销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市场发展,建议制定直销法。商务部同意议案所提意见,认为从解决当前直销行业突出问题的紧迫性看,推动修订《直销管理条例》在立法程序上相对简便,可行性更高;从长远来看,可根据直销管理和打击传销需要,统筹考虑,适时推动制定直销相关法律。该部目前已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将会同有关部门就直销立法进行研究论证。财经委员会同意商务部意见。
41.郑杰等30名代表(第69号议案)提出,电子签名法存在电子签名具体形式和适用范围不明确、电子认证服务业相关规定模糊、部分条款不适应现实需要等问题,建议修改电子签名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电子签名法部分条款确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鉴于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与电子签名法应用密切相关的法律正在制定,这些法律的出台必将改变电子签名法实施的制度环境,因此采用何种方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仍需研究论证,对议案提出的部分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修订配套规章和加强行业监管来解决。财经委员会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子签名法修订的研究论证工作。
42.陈紫萱等31名代表(第233号议案)提出,近年来我国电梯事故频发,目前尚无专门针对电梯安全管理的法律,电梯安全管理体制不健全,责任主体不明确,建议尽快制定电梯安全管理法,建立电梯安全管理体制,明确电梯安全管理各环节的行为规范,重视老旧电梯的处置,形成电梯应急救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等。国家质检总局认为,电梯作为与人民群众生活最为密切的一类特种设备,其在安全要求、监管方式、执法手段等方面与锅炉、起重机械等有较大差异,需要制定专门的法规,保障其安全使用。目前,《电梯安全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研究项目,各部门将根据工作计划和分工,做好后续研究和立法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43.买世蕊等30名代表(第334号议案)提出,公益广告对树立良好的生活方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宣传优秀民族文化、倡导社会公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公益广告管理体制不健全,导致了公益广告的投入难,市场进入难,播出难等问题,建议制定公益广告法,明确公益广告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和制作要求、资金来源、招投标方法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2015年4月新修订的广告法增加了关于公益广告的规定,2016年1月工商总局等7个部门共同制定颁布了《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广告法的配套规章,规定了各部门在职能范围内的公益广告管理工作,确定了共促共管的工作机制,明确了公益广告的发布内容准则,细化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发布公益广告的条(次)、版面和时间等要求,下一步各部门将积极履职,做好公益广告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求,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4.刘卫星等30名代表(第338号议案)提出,典当业存在机构属性、业务范围、当物来源不明确等问题,部分典当行成为非法集资平台,而现有法律规范位阶过低,主要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建议制定典当法。商务部认为,法律法规不健全已成为影响典当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该部2009年起草并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了《典当行管理条例(送审稿)》,但该条例未能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财经委员会认为,典当作为特殊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在金融领域的作用日益突出,同时也存在较大的行业风险,需要予以规范,建议尽快制定《典当管理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取得经验后再研究上升为法律。
45.刘卫星等30名代表、邵峰晶等34名代表(第341号、第462号议案)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和监管立法层次较低,现有监管体系不适应于创新业务,互联网征信系统缺位,消费者利益难以得到保护,并且金融设备国产化低,存在安全隐患,建议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法与网络金融安全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属金融,互联网金融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适用统一的金融风险监管标准。对于具体业态和具体问题,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出台《非存款类房贷组织条例》、《支付结算条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办法,引导该行业步入规范健康发展轨道。财经委员会同意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意见。
46.刘卫星等30名代表(第342号议案)提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法律缺位,缺乏相关私募基金豁免核准制度、私募基金发行法律制度、信义义务监控机制等内容,建议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法。中国证监会认为,2014年8月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私募基金的规范运作做出了规定。目前,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计划,立法工作正在积极推进。财经委员会同意中国证监会的意见,建议加快立法工作进度。
(二)对14件议案提出的10个立法项目,建议进一步调研论证,或者通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改进工作,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7.张招兴等34名代表(第63号议案)提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对房地产市场有积极意义,但存在立法缺失、税负过重以及多头监管等问题,建议制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专项立法的要求较高,但实践经验不足,当前可由相关监管部门出台管理办法,待时机成熟后再统筹研究制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财经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
48.杨杰等30名代表、刘卫星等30名代表(第67号、第340号议案)提出城市管理工作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缺少专门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城市管理体制不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职责边界不清、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方式简单、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粗放等问题,建议制定统一的城市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赞同议案所提建议,已经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法相关立法工作,目前正在加快制订城市管理执法的部门规章,尽快出台《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组织起草城市管理执法条例,并积极推动将其纳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49.郑坚江等31名代表(第68号议案)提出,我国制造业存在自主创新能力弱、产品档次不高、环境污染问题突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深度不够等问题,建议制定国家制造业促进法,确立促进制造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提升制造业基础能力和创新能力,优化制造业结构,推进两化融合,改革政府管理体制,为制造业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等。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加强制造业促进立法十分必要,考虑到在国家层面制定一部涵盖制造业各领域、各环节的综合性促进法,立法调整对象、主要制度设计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正就推进《中国制造2025》提供立法保障积极进行研究论证,推动制造业相关重点领域的单项立法工作,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在其他相关领域立法中就促进制造业发展完善相关制度。财经委员会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
50. 胡季强等30名代表、朱良玉等30名代表(第80号、第441号议案)提出,我国目前的商业秘密立法分散在不同法律中,难以有效应对严重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建议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界定商业秘密侵害行为种类,规范诉讼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等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商业秘密的概念、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对保护商业秘密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对于商业秘密呈现的新特征和表现形式,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中拟对相关条款作调整,加大保护力度。同时,工商部门将继续做好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解决议案所提问题。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51.刘玲等30名代表(第134号议案)提出,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商标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情形的规定,扩大了商标代理机构的责任,超出了商标代理机构的权利能力和职责范围,建议修改商标法,并删除第十九条第三款。国家工商总局认为,近年来,商标代理行业持续快速发展,商标代理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为遏制商标恶意抢注,2013年在商标法修改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企业提出建议对商标代理活动予以规范,故商标法加大了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不得帮助委托人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规定。在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第六十八条执法时,如何认定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存在一定困难。该局将认真研究适用该规定的具体情形,避免加重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促进商标代理活动的健康发展。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
52.傅企平等30名代表、鲍家科等30名代表(第141号议案、第280号议案)提出,旅游法对景区门票的定价管理模式、涨价及涨价程序、监管制度、违法责任等缺乏明确规定,导致一些景区出现随意定价、违法违规涨价的乱象,建议修改旅游法,细化相关规定。国家旅游局认为,旅游法对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范围,提高景区门票价格应该履行的程序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价格法和各地定价目录及其一系列规章和政策措施,对景区门票价格管理部门和管理权限、政府制定价格的原则和程序、价格听证、价格违法行为等作了明确规定,针对部分景区门票价格上调过于频繁、提价幅度过大、在节假日期间集中涨价等问题也作了具体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旅游局正研究提出完善景区门票及游览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该局将在今后工作中研究采纳代表建议,配合、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景区价格中的相关改革。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旅游局意见,建议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3.赵冬苓等30名代表(第243号议案)提出,地方税具有地方性,税收法定原则也不排斥地方立法。建议加快制定单行税法,规范对地方税立法授权,在税率税基的确定、税收特别措施、税收征收管理方面,授权地方在法定范围内自主决定,被授权的对象只限于省级地方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认为,各地区自然条件、资源禀赋、发展阶段等方面存在差异,决定了其地方税的税源有不同特点,有必要明确在中央统一地方税立法的前提下,授权地方在税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部分税制要素的内容。关于地方税授权立法的授权对象,鉴于税种之间差异较大,涉及行业多且情况复杂,受权主体应根据具体问题和情况研究确定。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地方政府行使税政管理权限的经验,结合当前地方税的改革与立法工作,提出相关改进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预算工委的意见。
54.阎建国等30名代表(第295号议案)提出,为保障公众对整个财政活动的知悉权和监督权,建议修改预算法,增加在重大项目预决算及发债时建立听证会制度的内容,增强政府的财政透明度和公信力。财政部认为,2014年8月通过了新修改的预算法,为落实预算法的要求,2014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2016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明确了预决算公开范围、内容、方式等。代表所提建议对促进财政支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具有重要作用,在目前的预算管理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正在进行有益的尝试,但是各地预算管理面临环境和条件不同,需要对听证制度进行更多的研究和探索,为完善立法提供实践基础。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预算法到目前仅仅经历了一个完整的预算年度,下一步,财政部门将结合代表建议,认真总结经验,积极开展研究工作,适时提出有关修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财政部的意见。
55.高莉等32名代表、罗和安等31名代表(第303号、第429号议案)提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的就业歧视问题日益严重。现行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缺失,对平等就业权的社会保障机制不足,受到就业歧视伤害的司法救济措施没有建立起来,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国家高度重视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反对各种就业和职业歧视,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保障特定群体的就业权益做出了专门规定,配套制定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加强普法宣传,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促进平等就业。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加大执法力度,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6.郑奎城等35名代表(第461号议案)提出,现阶段我国的老年护理事业尚未建立成熟的护理体系,护理资金严重缺位,建议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法以应对我们老龄化的挑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考虑到老年护理事业实践经验不足,建议先在各地区试点推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后循序渐进推进立法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意见。
四、1件议案提出的1项执法检查项目,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监督工作计划,目前正在组织实施
57.姜健等31名代表(第207号议案)提出,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少数地方和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全民安全意识有待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等问题,建议开展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监督工作计划。为做好执法检查有关准备工作,财经委员会从今年4月份开始,先后赴浙江、上海、深圳、天津、辽宁、山东、内蒙古、新疆等地开展了执法检查前期调研,征求各地对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检查方式方法等方面的意见,研究提出执法检查方案。目前,执法检查工作正在有序推进,执法检查组于9月至10月赴地方进行实地检查,于12月份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执法检查情况。
责任编辑: 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