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04.11.2015  18: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116件,其中要求制定法律的议案53件、修改法律的议案62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归类后,共有64个项目,内容涉及宏观调控、市场监管、财税金融、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

    财经委重视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按照常委会的要求和张德江委员长关于完善代表议案审议机制,改进代表建议办理机制,推动承办单位加强与代表的直接沟通和联系的指示精神,在年初就建立了工作班子,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的第二天,财经委邀请国务院23个部门的同志共同研究议案办理工作并就分工提出议案初步处理意见做了安排。在议案办理过程中注意保持和代表的联系,通过向领衔代表发函征求意见或当面交换意见、电话沟通等方式充分征求代表的意见。对涉及代表人数多、影响大的议案列为重点议案,如标准化法修改的议案,财经委组成专题调研组,赴地方调研,当面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代表议案办理工作中,注意把议案办理工作与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结合起来,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和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支持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经过财经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116件议案全部办理完毕,并按照立法条件和工作进展情况将议案提出的有关立法项目分为五大类分别提出了办理意见。9月25日,财经委召开第三十五次全体会议,对议案办理工作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4件议案提出的1个立法项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关于修改证券法的议案4件。

     二、29件议案提出的11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建议起草单位加快工作进程,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要求修改法律的议案19件

    2.关于修改标准化法的议案8件。

    3.关于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议案4件。

    4.关于修改电力法的议案3件。

    5.关于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议案2件。

    6.关于修改铁路法的议案1件。

    7.关于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议案1件。

    要求制定法律的议案10件

    8.关于制定期货法的议案2件。

    9.关于制定社会信用法的议案4件。

    10.关于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2件。

    11.关于制定电信法的议案1件。

    12.关于制定环境保护税法的议案1件。

     三、46件议案提出的26个立法项目确有立法必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时,争取补充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今后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审议

    要求修改法律的议案23件

    13.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议案2件。

    14.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议案1件。

    15.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议案2件。

    16.关于修改政府采购法的议案3件。

    17.关于修改票据法的议案1件。

    18.关于修改公路法的议案1件。

    19.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议案2件。

    20.关于修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议案2件。

    21.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2件。

    22.关于修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3件。

    23.关于修改港口法的议案1件。

    24.关于修改企业破产法的议案1件。

    25.关于修改劳动法的议案1件。

    26.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法的议案1件。

    要求制定法律的议案23件

    27.关于制定物业管理法的议案4件。

    28.关于制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障法的议案1件。

    29.关于制定综合交通运输法的议案2件。

    30.关于制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的议案3件。

    31.关于制定集体合同法的议案1件。

    32.关于制定职业技能开发法的议案1件。

    33.关于制定质量促进法的议案3件。

    34.关于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议案2件。

    35.关于制定石油天然气法的议案1件。

    36.关于制定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管理法的议案3件。

    37.关于制定住房保障法的议案1件。

    38.关于制定税收基本法的议案1件。

     四、36件议案提出的25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等解决议案所提问题,或对立法开展调研论证

    (一)对21件议案提出的17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修改完善其他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等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9.关于制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的议案1件。从我国目前法律基础和市场现状看,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行专项立法条件仍不成熟,建议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由相关的监管部门制定专门规定,推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产品的发展。

    40.关于制定现金管理法的议案1件。对于议案提出的现金使用限制和强制转账结算的意见,各方面还存在分歧,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建议有关部门加快修改《现金管理条例》,并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现金管理工作。

    41.关于修改旅游法的议案3件。议案所提意见是法律贯彻执行的问题,建议通过制定或修订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细化和落实旅游法的有关规定。

    42.关于制定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法的议案1件。农民工是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劳动权益保护和其他劳动者并无本质不同,相关法律法规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全面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保护。

    43.关于制定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法的议案1件。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网络借贷行为和平台定位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中国银监会于2014年启动了网络借贷业务管理制度的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目前已形成《网络借贷业务管理制度(草案)》,正在抓紧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建议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尽快为网络借贷行业确立基本制度框架。

    44.关于制定乡村建设法的议案1件。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快修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完善乡村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房屋和乡村建设风貌管理以及人居环境治理等制度。

    45.关于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议案1件。建议通过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诉前保全”、增加权利人和涉嫌侵权人的举证责任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

    46.关于制定会展法的议案1件。建议结合我国会展行业发展情况,加快修改《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同时开展立法调研。

    47.关于制定政府投资法的议案1件。国务院2015年立法计划已经将《政府投资条例》列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急需项目,建议先出台行政法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再总结实践经验,研究制定法律。

    48.关于制定消费品安全法的议案1件。建议有关部门通过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并对有关立法问题进一步研究论证。

    49.关于修改社会保险法的议案2件。建议加大执法力度,制定完善配套规章,抓紧制定和出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方案和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0.关于制定企业并购法的议案1件。现行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从不同角度对企业并购重组进行了规范。建议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并适时开展企业并购的立法调研。

    51.关于制定民间借贷法的议案1件。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抓紧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吸收议案提出的促进民间融资合法化和阳光化、严把准入关口、拓展民间资金投资渠道、明确监管职责等意见。

    52.关于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法的议案1件。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迫切需要制定法律法规加以规范。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法规,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3.关于制定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法的议案2件。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违法建设认定与处置的基本规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违法建设范围、种类、处理处置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建议进一步规范和细化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的相关工作要求。

    54.关于制定价格制定听证法的议案1件。价格法对价格听证制度已有规定,建议通过修改《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规定,完善价格听证制度,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并适时启动价格法修改的研究论证工作。

    55.关于制定产业经济转型促进法的议案1件。经济转型涉及方方面面,不同产业、行业和领域各有特点,有关方面对制定一部统一的产业经济转型促进法有不同认识,建议有关部门从当前实际需要出发,针对重要的战略性行业和重点领域开展立法调研。

    (二)对15件议案提出的8个立法项目,建议进一步调研论证,或者通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改进工作,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6.关于修改公司法的议案5件。议案提出的关于修改职工持股会相关规定的意见,有关部门有不同认识,建议进一步调研论证;关于公司治理结构、同股不同权等问题,公司法已有规定,建议完善有关政策,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7.关于继续修改商标法的议案1件。2013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议案提出的对驰名商标进行事前认定、对善意销售侵权商品者行政处罚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论证,加大对包括民族品牌在内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58.关于制定青年创业促进法的议案3件。将促进创业就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为包括青年在内的各类群体创业提供规范、长效、稳定的制度保障是一项重要任务。从目前情况看,在促进创业方面如何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以及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还在不断探索,很多政策措施还在不断调整完善,对是否单独制定青年创业促进法,各方面还有不同认识。建议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就业创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并开展立法调研论证。

    59.关于修改保险法的议案1件。议案提出,将为未成年人投保人身保险的主体范围由父母扩大为监护人,并增加由监护人授权投保的规定。中国保监会认为,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中,存在着骗取保险金而损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道德风险,如果扩大投保人范围,目前尚无有效的办法防范道德风险的提升,建议维持现行保险法的规定。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60.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议案1件。对于议案提出的职业打假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适用消费者维权的有关规定。对借知假买假敲诈勒索经营者,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61.关于修改审计法的议案2件。议案提出的审计模式、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建议有关部门继续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审计改革完善的意见,增强审计独立性,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62.关于制定养老保险税法的议案1件。为建立起高效的社会保险筹资机制,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压力,从长远来看,确有必要研究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但社会保险“费改税”需要解决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等重大问题。建议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统一社会保险缴费率,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社会保障事权和支出责任,为开征社会保险税积极创造条件。

    63.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的议案1件。议案提出的实践中出现违法违规分包问题,很大程度上是执法不严、监督不到位造成的,但也有认定标准不明确、有关规定过于原则等方面的原因,因此,建议加大执法力度,并完善有关法规,解决议案提出的违法违规分包问题。

     五、1件议案提出的1项执法检查,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

    64.关于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一、4件议案提出的1个立法项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张玉坤等30名代表、孙菁等30名代表、莫小莎等31名代表、耿学梅等30名代表(第140号、第181号、第350号、第432号议案)建议修改证券法,以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为核心,修改完善证券市场基础性法律制度,以满足资本市场发展与改革的需要。证券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财经委员会于2013年12月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起草组,积极开展起草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证券法(修订草案)。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大部分在草案中已有所体现。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二、29件议案提出的11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建议起草单位加快工作进程,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要求修改法律的议案19件

    2.孙宪忠等30名代表、魏岚等31名代表、吕薇等56名代表、卓长立等35名代表、姚海同等37名代表、龚克等48名代表、杨帆等30名代表、焦云等30名代表(第23号、第52号、第156号、第178号、第228号、第267号、第468号、第507号议案)提出,现行标准化法存在调整范围过窄、标准体系与国际不协调、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不合理、标准供给方式单一等问题,滞后于当前产业发展需要,难以支撑科技创新,建议修改标准化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标准化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该局已起草了标准化法修正案草案,正在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地方的意见,争取年内上报国务院。财经委员会于2015年4月就标准化法(修改)议案办理与立法论证赴上海、广东进行实地调研,征求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及企业对修法的意见和建议,分析研究立法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落实立法规划和代表意见,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3.章联生等31名代表、邵峰晶等33名代表、陈保华等30名代表、郑晓燕等30名代表(第55号、第176号、第208号、第448号议案)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调控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操作性不强,执法机关监督检查权限较弱,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议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已难以适应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现实需要,有必要针对议案提出的规范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增加强制措施等方面进行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充分吸收议案所提意见,争取早日形成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孙菁等30名代表、褚艳芳等31名代表、沈强等30名代表(第180号、第246号、第473号议案)提出,电力法存在着电力统一规划脱节、电力市场规定缺位、电价机制亟需规范、电力执法落实缺位、电力设施保护不力等问题,已不适应当前我国新能源与电力迅猛发展的需要,建议修改电力法。电力法修订已列入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家能源局已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牵头,成立了由有关部门参加的修订工作起草组,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电力法(修订送审稿)并报送国务院,目前正在配合做好立法审查修改工作。议案所提的立法宗旨、执法主体、电价体制、可再生能源等建议在送审稿中已有所体现。电力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完善草案,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5.孙菁等31名代表、黄志峰等32名代表(第182号、第345号议案)提出,税收征收管理法存在纳税人权利体系不够全面完整、信息化管理规定不到位等问题,不适应主要税种改革和现代管理发展的需要,建议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已于2013年向国务院报送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送审稿),目前正在根据各方面意见对修订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将充分采纳吸收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建议。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吸收议案所提意见,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6.王晓州等31名代表(第251号议案)提出,近几年,我国铁路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融资模式不断创新,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快速发展,铁路法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铁路发展的需求,建议修改铁路法。铁路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及2014年和2015年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国家铁路局围绕铁路法(修订)涉及的重点内容,开展了重大课题研究,正在推进铁路法修订草案起草工作。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家铁路局加快立法工作进度,尽快形成修订草案。

    7.牛弩韬等31名代表(第474号议案)提出,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贵和用工难、贵,需求不足和产能过剩,成本上升和增速回落等新老问题交织的困扰,中小企业促进法已不能适应经济形势变化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建议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4年1月,财经委员会牵头成立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起草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议案所提的有关建议在征求意见稿中已有体现。财经委员会将继续修改完善修订草案,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要求制定法律的议案10件

    8.胡季强等30名代表、潘学先等30名代表(第49号、第139号议案)提出,期货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市场品种结构逐步完善,国外立法和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积累的经验为立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出台期货法的条件已成熟,建议尽快制定期货法。期货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2013年12月,财经委员会牵头成立了期货法起草组,积极开展起草工作,在多次修改完善期货法草案第一稿后,已形成了期货法草案第二稿,议案所提的有关建议在草案稿中已有体现。财经委员会将根据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继续修改完善草案稿。

    9.邵志清等30名代表、史贵禄等30名代表、王利平等30名代表、刘卫星等30名代表(第73号、第105号、第262号、第421号议案)提出,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缺少专门立法,导致政府、企业、个人在信用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无法明确,信息采集、保存、查询调查、评估评级缺乏规范,信用信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法律界限亟需界定,失信的法律标准和侵权的救济措施有待规定,建议制定社会信用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国务院先后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推动了信用制度建设。该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支持各地、各部门先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推进信用法制建设,为社会信用立法工作积累经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征信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征信业基本规范,较大程度上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为在时机成熟时出台统一的社会信用法打下坚实基础。社会信用立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建议相关部门总结各地经验,研究论证信用立法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工作。

    10.缪瑞林等31名代表、白红战等30名代表(第158号、第414号议案)建议制定电子商务法,梳理、补充、修改和整合电子商务现有的法律法规,保护交易的正常进行,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环境,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纠纷,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电子商务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3年底,财经委员会成立电子商务法起草组,在总结实践经验、代表建议和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起草工作计划、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形成了法律草案稿,目前正将抓紧落实电子商务法起草工作计划,研究完善法律草案,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1.郑杰等30名代表(第210号议案)提出,现行电信监管体系已无法适应主体数量众多、快速创新的市场环境,导致了互联网、电信网与广电网的“三网融合”推进缓慢,电信企业通路权缺乏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困难,电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阻碍了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建议尽快出台电信法。电信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5年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4年向国务院报送了电信法(送审稿),目前正在按照法制办的意见,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互联网发展等新形势、新要求和电信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对重点问题进行深入论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财经委员会建议加快对草案稿的修改完善工作,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2.杨亚达等31名代表(第453号议案)提出,环境保护税是通过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方式,也是提供环保资金的重要方式,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建议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2014年,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税务总局形成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目前正在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的要求,根据各方面意见,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同时推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政策完善和规范等工作。环境保护税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财经委员会建议抓紧修改完善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46件议案提出的26个立法项目确有立法必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时,争取补充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今后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审议

    要求修改法律的议案23件

    13.海南代表团、马传先等30名代表(第12号、第250号议案)提出,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确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议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该部于2008年启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工作,并于2010年向国务院报送修订草案(送审稿),因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一些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要求进一步分析近几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中的新情况,研究房地产领域存在的问题,并做好草案与土地管理法修订的衔接工作。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继续做好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认真研究吸收议案所提意见,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年度立法计划。

    14.高飞等32名代表(第84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转型和金融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我国银行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银行监管机构承担的监管任务日益繁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一些规定已滞后于银行业改革发展和银行监管实践,建议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监会认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已纳入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正在抓紧开展有关修法准备工作,议案提出的关于普惠金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分类监管等方面的内容,将在修法工作中予以研究采纳。财经委员会建议加快修法工作进度,尽快形成修订草案。

    15.史贵禄等30名代表、樊芸等30名代表(第106号、第224号议案)提出,反垄断法存在执法机构的权限不明确、缺乏对行政性垄断的有效制约等问题,建议修改反垄断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有关部门查办了一系列反垄断案件,执法中发现法律的部分规定难以完全满足执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修改反垄断法。该委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安排下,正在积极推动相关反垄断指南制定,并着手研究反垄断法修订工作。商务部同意议案所提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将在反垄断执法工作中采纳吸收议案提出的有关建议。反垄断法(修改)已列入2015年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做好研究论证工作,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16.曾志权等46名代表、贾春梅等31名代表、姜明等30名代表(第128号、第299号、第445号议案)提出,政府采购法在政府采购权责设定上不对等,对政府采购合同性质认定不明确,缺少对青少年社会服务体系的制度支持,建议修改政府采购法。财政部认为,政府采购法对推动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改革深入,政府采购法在体制机制、监管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谈判工作的深入也要求进行法律调整,建议在修订政府采购法时统筹考虑。财经委员会同意财政部的意见。

    17.周学东等32名代表(第159号议案)提出,票据法颁布时间较早,未确立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未彻底体现票据无因性原则,未承认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未确立票据影像和支付密码的合法性,部分规定与国际通行的票据规则不一致,限制了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建议修改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认为,修订票据法是社会经济和票据业务发展的现实需要,该行已于2011年将票据法(修改)列入“十二五”立法主要任务,并于2013年向相关部门报送了立法项目建议。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法律修改的前期研究和准备工作,积极推动修改票据法。

    18.孙菁等30名代表(第179号议案)建议修改公路法,保障公路养护资金来源,明确村级公路的地位,增加农村公路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要求,规定超限入罪。交通运输部认为,公路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有必要进行修改,特别是要补充完善农村公路的相关内容,将对议案提出的建议深入研究。财经委员会建议交通运输部认真研究议案所提意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19.王法亮等30名代表、刘绍英等30名代表(第183号、第475号议案)提出,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法的滞后性日渐凸显,工薪所得的“起征点”仍需提高,个人所得税法六次修改忽视了工薪所得纳税人之外的其他劳动者,缺少反避税等国际税收内容,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认为,关于提高起征点,在下一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将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进行统筹研究和考虑;关于其他所得项目的减除费用标准,其他所得与工薪所得的计税方法、税率不同,税负不能简单比较;关于个人海外避税,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财税部门配合,强化境外所得的个税征管。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统筹考虑议案所提意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20.台湾代表团、王翠凤等30名代表(第209号、第451号议案)提出,随着两岸“三通”和直航,特别是《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和实施,两地经贸合作领域不断扩大、贸易额不断增长,呈现出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良好发展势头,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影响到台湾同胞的投资和再投资,建议修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认为,议案有关建议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鉴于修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政治性、政策性强,将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结合两岸关系形势和对台工作实际,深入研究论证。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21.姜卫东等30名代表、刘丽等31名代表(第289号、第449号议案)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者信用管理体系,增加劳动者违约金条款,修改经济补偿金部分条款、修改社会保险条款,加大欠薪保障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鉴于管理成本和风险防控等因素,建立劳动者信用管理体系需要慎重研究;增加劳动者违约金条款的意见在立法时已有充分考虑,并制定了相应条文规范;对于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建议有合理性,可在不损害劳动者经济补偿利益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制度设计;针对欠薪问题,除增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外,将通过建立用人单位信用记录、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支付保障金、应急周转金等制度逐步建立长效机制。该部将继续研究相关工作,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22.耿洪臣等32名代表、安进等30名代表、秦希燕等31名代表(第328号、第455号、第519号议案)提出,我国国有企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成效,但还存在政企不分、资源配置过于集中、授权多头化、出资人职责与政府管理职能交叉重叠、现代企业制度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建议修改企业国有资产法,建立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定位问题,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相关制度,建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关于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该委将推动企业依照法律法规披露重大信息,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关于出资人定位,该委赞成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该委正会同财政部、证监会等研究修订国有产权交易流转监管办法和实施细则;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该委赞成将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监管,对行政事业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分别立法并纳入国资监管法律体系。财经委员会建议,在进一步了解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中存在问题和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适时启动该法的修订研究工作。

    23.李令红等31名代表(第363号议案)提出,建议修改港口法,明确“港口设施”和“港口建设项目”的定义,进一步简化岸线使用审批环节,下放审批权限,协调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的关系。交通运输部提出,该部今年启动了港口法修订重大法律制度研究工作,将对港口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梳理分析相关管理制度与社会发展、行业发展的适应性,确定修法的总体思路,形成修订草案,为下一步修订工作提供参考。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对港口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开展深入的研究和论证,尽快启动修法工作。

    24.黄作兴等30名代表(第367号议案)提出,企业破产法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对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破产企业不良贷款记录消除、破产企业税费减免核销、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报酬支付等问题缺少规定,影响了破产案件审结的效果及效率,建议修改企业破产法。财经委员会认为,企业破产法对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该法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矛盾,审理实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更好发挥企业破产制度在改善企业风险预警、重整重组企业经营、合理调整债务关系、加速有效资产重新配置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修改完善企业破产法是必要的。目前,有关部门针对企业破产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正在研究论证相关制度措施,如完善司法解释,规范破产程序,完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制度。财经委员会将与有关部门加快对企业破产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论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25.徐晓等30名代表(第423号议案)提出,劳动法原则性规定过多导致不便于实际操作,缺乏法律强制规定导致集体协商制度难以实施,劳动纠纷处理复杂导致劳动争议解决时间长,劳动安全预防机制缺乏导致劳动安全保护粗放,建议修改劳动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我国相继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作为劳动法的配套和补充,构建了劳动法律规范体系,适应了现实需要,也填补了劳动法内容的不足。财经委员会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所提意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26.马须伦等30名代表(第467号议案)提出,近年来,民航非法干扰行为逐年上升,扰乱民航活动正常秩序的问题日益凸显,威胁民航安全的空中打架、拦截飞机、机上吸烟、打开安全门等事件屡有发生,建议修改民用航空法。为解决这些问题,民用航空局出台了《民航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办法》,通过《民航安检、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定》梳理工作流程,积极参与配合公安部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工作,同时,正在组织修订民航法,推动修订《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财经委员会同意民用航空局的意见。

    要求制定法律的议案23件

    27.戴天荣等31名代表、马传先等31名代表、冯丹等31名代表、杨亚达等31名代表(第32号、第248号、第298号、第452号议案)提出,近年来,物业管理行业迅速发展,但物业管理各主体权利、义务不清,业主委员会产生和运作缺乏制度规范,政府的监督管理缺少法律依据,大量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建议制定物业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物业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不高,物业管理领域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公共部分的权属界定、物业服务费收缴使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织设立、物业管理建管分离、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等问题仍需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该部将积极争取在民法总则立法中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并认真研究总结法规规章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适时提出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28.金硕仁等30名代表(第85号议案)提出,现行涉及企业的法律法规缺乏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内容,难以有效、全面、完整地保障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建议制定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障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该部于2008年联合有关单位起草了《企业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稿)》,与议案所提草案稿在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上存在共同之处,该条例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立法工作计划,正在积极推进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加强企业权益保护立法,有助于从根本上制止和纠正加重企业负担、侵害企业权益的违法行为,真正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促进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实现依法行政。财经委员会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建议积极推进企业权益保护立法的研究论证工作。

    29.牙生·吐尔逊等30名代表、罗霞等31名代表(第127号、第245号议案)建议制定综合交通运输法,建立各种运输方式有效衔接的法规体系,明确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原则,规定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的法律地位和编制程序等。交通运输部提出,该部起草的《关于建立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框架的实施意见(草案)》包括制定综合运输促进法,将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修改完善具体内容,尽早提出立法草案稿,并视情按照立法程序向立法机关报送。财经委员会同意交通运输部的意见。

    30.周卫健等30名代表、张忠民等30名代表、李莉等31名代表(第154号、第229号、第257号议案)提出,我国城市化推进中缺少专门的法律对城市管理进行规范,各地城市管理普遍存在体制不畅、执法依据散乱、执法不规范、舆论环境差以及自身建设不足等方面问题,建议制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加强城市管理领域立法研究对于规范城市运行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部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立法研究,起草了全国部分城市城管执法情况调研报告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将适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31.薛颖等31名代表(第184号议案)提出,广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正在不断增强,利益诉求从争取基本权益向合理分享企业发展成果转变,维权方式从个别被动表达向集体积极主张转变,集体劳动关系矛盾凸显,需要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建议制定集体合同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职业病防治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构成了我国集体协商制度的法律框架,为推动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实践中推进集体协商制度依然面临着协商意识不强、协商质量不高、法律支撑不够的问题。该部将会同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中国企业联合会积极推进相关制度实施,抓紧开展集体合同立法研究。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加大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同时对集体合同立法抓紧研究论证,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32.许振超等139名代表(第185号议案)提出,加强职业技能开发是培养技能人才、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大措施,是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的根本举措,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基础,建议制定职业技能开发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有关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和职业教育法,过于原则,且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有必要加快职业技能开发立法工作。该部正在积极开展有关职业技能开发法的立项调研工作,为推进职业技能开发立法做好准备。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

    33.夏红民等32名代表、刘新胜等36名代表、孙明波等30名代表(第226号、第244号、第396号议案)提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需要以质量为立足点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建议制定质量促进法,明确政府、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和质量技术服务机构促进质量发展的治理权限划分与责任承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赞成和支持制定质量促进法,已将其列为该局2015年立法研究项目,并委托有关单位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框架内容等进行专题研究。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抓紧工作,及时提出立法建议。

    34.孙晓梅等36名代表、高莉等31名代表(第296号、第437号议案)提出,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贫富差距被迅速拉大,就业压力增大,就业歧视日益严重,现行反歧视法律制度缺失,对平等就业权的社会保障机制不足,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当前人力资源市场中确实存在对性别、户籍、相貌等方面的歧视现象,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是一项长期任务,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是该部未来的重点工作目标,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立法调研工作,总结实践经验,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推动反就业歧视法纳入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35.斯尔江·托合提木拉提等31名代表(第297号议案)提出,我国石油天然气法律缺位的现状与其在能源法律法规中的重要地位不相称,也没有跟上石油天然气产业发展与改革的步伐,建议制定石油天然气法。国家能源局认为,我国油气行业立法严重缺位,制定石油天然气法意义重大,关系到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1995年和2005年曾两次启动石油天然气立法工作,石油天然气法已列入该局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目前正组织开展立法前期研究工作。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36.刘卫星等30名代表、高广生等31名代表、魏小东等40名代表(第430号、第512号、第514号议案)提出,随着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已成为城市发展的有效途径,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权限、体制、标准与规程等问题缺少法律规范,使得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缺乏统一规划、标准、管理,建议制定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制定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管理法有利于提高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效率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城市地下空间管理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多部门职责,该部将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在此基础上适时提出立法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37.高广生等30名代表(第500号议案)提出,我国尚未将已出台的关于公积金管理、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与管理的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层面,缺乏对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法律保障,造成实际运作中缺乏明确目标和长远规划、保障性住房供应量不均衡、保障对象覆盖面过于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运作不规范等问题,建议制定住房保障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考虑到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处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先制定住房保障的行政法规。2014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正在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财经委员会认为住房保障制度宜由法律予以规定,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建议,加快立法工作进程。

    38.徐晓等30名代表(第506号议案)提出,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缺乏统领,易造成单项税收法律法规之间出现矛盾,许多重大的税收立法原则无法以法律形式予以规定,影响税收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健全,建议制定税收基本法。财政部认为,制定税收基本法有利于确立税收基本规范,进一步提高财政税收法治化、民主化水平,促进税收职能充分发挥,但考虑到目前我国仍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税收制度改革有待推进,财税体制有待进一步改革完善,对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税收管理体制、税法与其他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等基本问题尚未形成一致认识,该部将加强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并积极研究税收基本法立法有关问题。财经委员会认为,制定税收基本法对于明确我国税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规范各单项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实现税收法律制度的协调完善,发挥税收法律制度的整体效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加快立法工作进程。

     四、36件议案提出的25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等解决议案所提问题,或对立法开展调研论证

    (一)对21件议案提出的17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修改完善其他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等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39.张招兴等40名代表(第13号议案)提出,尽管我国已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开展试点,但其发展仍面临着立法缺失、税负过重以及多头监管等问题,建议制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认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投资者投资组合,盘活社会存量资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从我国目前法律基础和市场现状看,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行专项立法条件仍不成熟,建议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由相关的监管部门制定专门规定,推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产品的发展。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40.王玉芝等33名代表(第86号议案)提出,我国现金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大量现金在社会上流通,缺乏有效监管,为贪污贿赂、洗钱等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建议制定现金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认为,《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亟需修改。该行已于2015年1月向国务院报送了《现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对于议案提出的现金使用限制和强制转账结算的建议,各方面还存在意见分歧,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财经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做好现金管理工作。

    41.宁夏代表团、孙传敏等32名代表、傅企平等30名代表(第96号、第249号、第369号议案)建议修改旅游法,加强旅游执法协作体制,完善导游的管理体制,明确旅游环境治理,解决部分条款执法不准确的问题等。国家旅游局提出,关于加强旅游执法协作体制,将继续探索新常态下协调各方、整合资源、共促旅游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关于完善导游的管理体制,正在与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关于旅游环境治理,旅游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提出资源保护的要求,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提出了更细致的规定和更严厉的处罚;关于部分条款的执行,专门下发了《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并将在《旅行社条例》的修订工作中细化落实相关规定。财经委员会认为,议案提出的问题是法律的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建议通过制定或修订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细化和落实旅游法的有关规定。

    42.史贵禄等30名代表(第107号议案)提出,现行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存在盲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一系列国务院文件在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差异很大,农民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仍然较小,大量长期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未落户,建议制定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农民工是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劳动权益保护和其他劳动者并无本质不同,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全面规定,目前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应当是抓好现行法律法规的落实。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建议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保护。

    43.蒙启良等30名代表(第124号议案)提出,网络借贷行业在急速发展过程中暴露出平台主体资格不明确、行业监管主体缺位、经营方式存在法律风险、个人信息保护缺失及征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建议制定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法。中国银监会认为,网络借贷业务发展迅猛,同时也存在缺乏必要门槛和监管等突出问题。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网络借贷行为和平台定位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该会于2014年启动了网络借贷业务管理制度的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目前已形成《网络借贷业务管理制度(草案)》,正在抓紧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尽快为网络借贷行业确立基本制度框架。

    44.周岚等31名代表(第162号议案)提出,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进程中,有必要改进乡村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通过科学规划建设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优化城乡空间格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村庄传统风貌和乡土文化,建议制定乡村建设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乡村建设发展需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已列入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内预备项目,目前该部正在组织修订工作,对乡村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房屋管理、人居环境治理以及乡村建设风貌管理等重新进行制度建设。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建议在条例修改工作中充分吸收议案所提建议。

    45.邵峰晶等33名代表(第175号议案)提出,随着市场经济日趋成熟、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和网络应用高度普及,商业秘密保护的难度日益增大,我国商业秘密法律规定分布在多部法律中,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建议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已作相应规定,其中商业秘密的概念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构成等符合国际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建议通过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诉前保全”、增加权利人和涉嫌侵权人的举证责任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46.邵峰晶等34名代表(第186号议案)提出,由于法律法规缺失,会展业主管机构不明确,缺乏行业准入标准,参展商事前无监管,展销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难以保障,消费者维权困难,为会展业未来发展埋下隐患,建议制定会展法。商务部认为,出台会展行业法律法规确有必要,为解决会展行业发展出现的新问题,建议会展行业法律法规建设结合我国会展行业发展情况分阶段推进,目前正在修改《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会管理暂行办法》,并配合推动出台《党政机关展会活动管理办法》。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

    47.杨伟程等30名代表(第247号议案)提出,为引导、规范和保障政府投资活动,依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议制定政府投资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政府投资领域正在不断改革创新,加快出台政府投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必要,已于2009年向国务院报送了《政府投资条例(送审稿)》,国务院2015年立法计划将其列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急需项目,对制定《政府投资条例》有明确要求,建议先出台行政法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总结实践经验,研究制定法律。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48.蒲长城等46名代表(第327号议案)提出,为防止、控制和消除消费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消费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议制定消费品安全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产品质量法等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对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已作了规定,议案所提问题可通过修改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产品质量监管规章制度等加以解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则认为,制定消费品安全法,对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法规体系,弥补相关制度空白,保护消费者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该局于2013年已经启动消费品安全立法工作,开展了有关研究论证工作,将尽快形成消费品安全法草案建议稿。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通过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并对有关立法问题进一步研究论证。

    49.何彬生等30名代表、黄志明等32名代表(第342号、第343号议案)提出,社会保险法存在用人单位范围的界定不明,丧葬费、抚恤金及病残津贴的领取标准不明确,缺乏医疗保险基金的追偿机制,缺乏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缺乏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性质不明确等问题,建议修改社会保险法,加快推进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丧葬费、抚恤金及病残津贴的领取标准不明确,缺乏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等问题,将在制定配套规章时予以明确;对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行使追偿权等问题,将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将规定落到实处;对用人单位范围规定不明确,主要考虑到实践中主要险种的覆盖范围不一致,为逐步扩大各险种的适用范围留下空间;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性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将加强研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问题,该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专题课题研究,进行基金模拟测算,对全国统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论证,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全国统筹方案,尽快上报国务院审定。财经委员会建议抓紧制定和出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方案和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0.阎建国等30名代表(第368号议案)提出,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企业产业化加剧,并购已成为企业高度发展和产业升级的必然趋势,中国企业将进入大并购时期,但有关并购的法律法规还比较滞后,不适应并购重组发展需要,建议制定企业并购法。国务院法制办认为,制定专门的企业并购法,仍需进一步研究论证,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从不同角度对企业并购重组进行了规范,建议在修改证券法时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在“外资三法”等法律法规修改中完善海外并购制度。财经委员会建议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并适时开展企业并购的立法调研。

    51.黄光伟等31名代表(第443号议案)提出,我国民间投(融)资日益活跃,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个人资金周转难、开辟群众投资理财新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缺乏有效引导和监管,民间投(融)资活动目前基本上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一些非法集资活动更是对金融乃至社会稳定造成了很大影响,建议加快制定民间借贷法。中国人民银行赞同关于加快民间借贷立法的建议,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目前已形成草案建议稿,对议案提出的促进民间融资合法化和阳光化、严把准入关口、拓展民间资金投资渠道、明确监管职责等建议均有体现。财经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

    52.刘卫星等30名代表(第450号议案)提出,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传统金融的重要补充,其中的风险隐患问题也日益突出,监管相对滞后,建议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法。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适时出台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但鉴于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仍在发展过程中,其经验积累需要时间,有关各方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也需要进一步深化,现阶段针对互联网金融启动基础性立法和修改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时机尚不成熟,以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规范引导较为合理。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同时,该行和有关部门还将抓紧制定配套的监管细则。财经委员会认为,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迫切需要制定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建议有关部门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法规,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3.孙兆奇等31名代表、马文芳等30名代表(第476号、第501号议案)提出,城市房屋拆迁关系到城市发展规划和市民的权益保障,由于对“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置缺乏法律规范,不少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甚至简单粗暴野蛮执法的问题,引发社会矛盾和纠纷,建议制定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2012年该部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涉及的违法建设范围、种类、处理处置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下一步将积极推动将违法建设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同时将进一步规范和细化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的相关工作要求。财经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54.买世蕊等30名代表(第509号议案)提出,价格法未对听证具体程序做出规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的定价程序不科学,定价机关义务不明确,听证参加人权利保护不足,且法律位阶较低,建议制定价格制定听证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完善价格听证制度十分必要,该委对价格听证进行了专题调研,在全面修订政府定价目录基础上修订听证目录,研究编制听证程序指南以指导地方价格听证工作,将适时组织修改《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在研究修订价格法、完善价格听证制度工作中研究吸纳议案所提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55.王锋等30名代表(第515号议案)提出,当前加快经济转型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受多头管理影响,在具体操作层面推进困难,需要运用立法手段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建议制定产业经济转型促进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我国已基本建立与产业转型升级关系密切的法律体系,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当前要落实好既有的环保、土地、财税、金融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我国制造业发展已经到了关键时期,加强经济转型升级相关法律制度建设非常重要和迫切,但对于不同战略性、基础性行业领域,笼统立法难以针对不同行业特点进行分类引导,法律实施效果也难以保障,建议可针对若干重要的战略性行业领域专门立法。财经委员会同意有关部门意见,建议从当前实际需要出发,针对重要的战略性行业和重点领域开展立法调研。

    (二)对15件议案提出的8个立法项目,建议进一步调研论证,或者通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改进工作,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6.汪南东等40名代表、黄志峰等32名代表、廖飞等30名代表、安进等30名代表、王锋等30名代表(第14号、第347号、第348号、第442号、第513号议案)提出,建议修改公司法的个别条款,修改职工持股会的有关规定,强化公司治理机制,为“同股不同权”预留法律空间等内容。国务院法制办认为,关于职工持股会,有关部门认识仍存在分歧;关于公司治理结构、同股不同权等问题,公司法相关条款已有所规定,建议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再提出修改公司法的意见建议。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建议完善有关政策,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7.宗庆后等40名代表(第211号议案)提出,新修订的商标法有许多亮点和进步,但在保护驰名商标、查处销售侵权商品行为等方面仍有不足,难以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世界影响力的民族品牌,建议继续修改商标法。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加强对高知名度的民族品牌法律保护的建议对实现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具有积极意义,将在商标注册和保护实践中积极探索,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脱离具体案件的事前认定与设立驰名商标制度的目的不符,也容易造成社会公众将驰名商标认定等同为品牌评比或荣誉称号。商标法规定的免除善意销售侵权商品者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使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一致,且有严格的适用条件。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论证,加大对包括民族品牌在内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58.傅振邦等31名代表、刘文新30等名代表、李红等38名代表(第254号、第428号、第439号议案)提出,青年创业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带动青年就业的重要力量,但受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影响,创业青年在资源禀赋、教育培训、社会保障、市场准入和政策制定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创业参与率和创业成功率较低,为消除青年创业的机制性障碍,建议制定青年创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赞同通过将促进创业就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为包括青年在内的各类群体创业提供规范、长效、稳定的制度保障,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国仍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阶段,在促进创业方面如何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以及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还在不断探索,很多政策措施还在不断调整完善,制定青年创业促进法的条件还不成熟,下一步该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深入开展。财经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就业创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并开展立法调研论证。

    59.向惠玲等30名代表(第357号议案)提出,为了给未成年人提供充分的保险保障,建议修改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将为未成年人投保人身保险的主体范围由父母扩大为监护人,并增加由监护人授权投保的规定。中国保监会认为,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骗取保险金而损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道德风险,如果扩大投保人范围,目前尚无有效的办法防范道德风险的提升,建议维持现行保险法的规定。财经委员会同意中国保监会的意见。

    60.王明辉等32名代表(第410号议案)提出,以非常规获利为目的的恶意购买者,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实体权利和诉权,给生产经营者带来困扰,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经营者权利和消费者义务条款,明确界定消费行为和欺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议案提出的增加消费者救济手段等建议,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职业打假人的问题,是消费维权中的热点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财经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适用消费者维权的有关规定。对借知假买假敲诈勒索经营者,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61.李琦等32名代表、买世蕊等30名代表(第440号、第441号议案)提出,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政府领导下行政型审计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独立性和公开性成为难题,审计法中关于“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表述已与现实法制环境和法律体系不相适应,建议修改审计法。审计署认为,内部审计是由管理者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在本单位内部专门设立审计机构或人员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社会审计是由注册会计师依法有偿发表审计意见的行为,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不能从审计法中删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对现行审计体制进行了改革完善,作出了探索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实现审计全覆盖等重大部署,以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增强审计独立性,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财经委员会同意审计署意见。

    62.杨亚达等31名代表(第454号议案)提出,当前我国以“”的形式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标准不一,征缴成本高,实行社会保险“费改税”,有利于提高执法刚性,堵塞征收漏洞,节约征收成本,提高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建议制定养老保险税法。财政部认为,为建立起高效的社会保险筹资机制,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压力,从长远来看,确有必要研究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但社会保险“费改税”需要解决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等重大问题。该部将根据代表的建议,结合国情和国际税费制度改革发展趋势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统一社会保险缴费率,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社会保障事权和支出责任,为开征社会保险税积极创造条件。财经委员会同意财政部的意见。

    63.安进等30名代表(第456号议案)建议修改招标投标法,加入中标人发包流程规范,增加对接受分包人的数量限制,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分包人的名称、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分包部分所需的相应资质及招标文件对分包部分的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实践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分包问题,很大程度上是执法不严、监督不到位造成的,但也有认定标准不明确、有关规定过于原则等方面的原因,鉴于各个行业差别较大,各地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体制不尽相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难以对分包作出细化规定,具体应由各行业、各地方结合实际情况在有关制度建设中进一步明确。财经委员会建议加大执法力度,并完善有关法规,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五、1件议案提出的1项执法检查,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

    64.姜健等31名代表(第243号议案)提出,为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够落到实处,进一步促进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建议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已于6至9月对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海南省、云南省等地进行实地检查,并委托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贵州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10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邀请有关人大代表参加了执法检查工作。拟于10月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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