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妹出气致人亡 情节恶劣获刑罚
本网11月22日讯(通讯员 郝伟 赵耀)遇事冲动一言不合就动手,造成严重后果再后悔为时已晚。近日,忻州市中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
2011年5月13日上午,忻州市忻府区十里后村民彭某甲在该区建设南路其经营的某酒家与妻子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彭某甲对王某施以殴打。被打后,王某给二哥王某红等打电话诉说。王某红叫上其弟王戴某(已判决)赶到该酒家,将彭某甲叫到饭店门口质问,随后双方发生冲突。听到打斗声后,彭某甲的父亲彭某乙从饭店隔壁的麻将馆跑出来进行劝阻,双方停止打斗。后双方在言语交涉过程中,王某红、王戴某再次对彭某甲施以拳脚,其间,彭某乙倒地受伤。
受伤后,彭某乙被送入忻州市人民医院救治。2011年5月19日,彭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忻州市忻府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彭某乙因头部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引起死亡。2013年12月14日,王某红由其妻子索某陪同,主动向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红在得知其妹王某被妹夫彭某甲殴打的情况后,伙同其弟王戴某赶到现场,并与彭某甲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将赶到事发现场的被害人彭某乙打伤,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王某红及其辩护人所提“无罪”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现有证据中,刘某的询问笔录可证实彭某甲的两个大兄哥中的一个用手打被害人彭某乙头上、脸上,后将彭某乙摔倒在地;卢某的询问笔录可证实彭某甲的大兄哥中的一个人与彭某乙打起来;王戴某的讯问笔录证实彭某乙倒地前与王某红在一起说话,其与彭某甲正在撕扯当中;梁某和的询问笔录证实彭某乙跌倒时,王戴某离老人有6、7米远;魏某的询问笔录证实致被害人彭某乙倒地的为一个大个子;王戴某讯问笔录、彭某甲的询问笔录可证实案发时参与打架的仅有王戴某、王某红、彭某甲、彭某乙且王某红身高高于王戴某;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上诉人王某红殴打被害人彭某乙,故上诉人王某红及其辩护人所提“无罪”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一方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上诉人王某红主动投案,积极赔偿受害人一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法撤销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5)忻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责任编辑: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