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毒隐君子卖掉亲生女
本网讯(黄俊良)夫妻二人为吸毒卖掉亲身女儿。近日,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判处石某与张某有期徒刑各3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
2013年6月,石某与张某恋爱并同居生活。后张某发现自己怀孕并告知了石某,二人因生活窘迫无钱堕胎,遂决定把孩子生下来。春节期间,二人去某宾馆买毒品,托赵某(已另案处理)卖孩子。言明:若生男孩卖5万,若生女孩卖4万,生意成交后给赵某好处费1万元。2014年4月,张某在平陆县妇幼保健院生一女孩,二人联系赵某以人民币38800元卖给三门峡宁某。所获款项被用于吸毒和挥霍。
平陆法院认为:二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婴儿,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同时认定二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各3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责任编辑:侯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