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警察武力使用原则之比较

04.08.2014  10:32

警察使用武力,包括使用警械、武器,是所有警察权中最为极端和严厉的强制手段,使用武器则更是一种 “ 致命性强制力 ” ,不是万不得已,不出现公共安全与秩序受到严重威胁、个人生命健康受到直接侵害,决不使用的最后手段。     

在当今社会各种利益诉求矛盾激化的情况下,有时警察向嫌疑人或罪犯开枪本身造成的社会后果,甚至远远超出了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或死亡,有时一起枪击事件被媒体广泛报道渲染之后,很可能导致警察和社会大众之间的对立,引发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中国关于警察武力使用的规定较之于美国更为详尽,更加体现了对武力使用的谨慎。中国将警察武力使用划分为警械的使用以及武器的使用,甚至将警械也分为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与约束性警械,并规定了各自的使用条件以及不得使用的情形。在一定意义上体现的是对警察使用武力的限制。《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明确规定对于非暴力犯罪,不得使用武器,可以说我国对于警察使用武力采取的是严格控制的原则。    

而美国并没有法规性的文件来约束警察武力使用行为,通常是根据习惯做法以及司法实践,附以判例的形式来指导警察使用武力,容易导致警察武力的滥用。美国的一个实证调查显示,尽管很多警察报告说,他们开枪是为了自卫或保护他人生命,实际上,相当一部分却是在受害人根本没有造成巨大威胁的情况下开枪的。根据美国警察基金会的调查,发现其中 43%的警察涉枪案件是在受害人没有持有任何武器的情况下开枪的。   

美国近年来也严格限制警察向汽车或从汽车里射击,理由很多,比如,很难击中移动的目标、子弹反弹会伤及无辜行人、即使击中目标嫌疑人也无法使汽车停下、汽车失去控制会造成损害、可能会击中车中的无辜乘客等等。但是,当嫌疑人驾驶汽车向警察冲来,并且警察无处躲藏时,就可以开枪(如果警察能够躲避,确信安全的话,根据很多警察局的政策是不允许开枪的,因为警察不再处于危险之中),或者当嫌疑人向警察开枪,为自卫或保护第三人,开枪是主要手段时,也可以开枪。    

对于警察来说,美国的武力使用原则更具有可操作性 ,更加体现对警察人身的安全保护。中国主要是根据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来决定是否动用武力以及武力的级别。问题是,警察在执行具体任务、面临紧急情况时,不可能在瞬间准确作出判断,更不可能像法官那样理智审慎地对照条文去衡量案情。有可能造成的后果是该使用武力时却没有使用,甚至造成自身伤害乃至死亡。而美国警察完全根据行为对象的表现,采取对应的策略以及战术,在实战中具有可操作性。一名警察可以根据嫌疑人的行为表现在瞬间作出是否使用武力以及何种等级武力的判断,更加体现出打击犯罪的力度以及对其自身安全的保护。    

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的利益,美国警察在执行任务的时候把保护自己放在第一位,不做无谓的牺牲。美国警察的武器和器械的配备基本上可应对各种复杂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每人配备一支射程较远、杀伤力较强的 GLOCK半自动手枪(18发子弹)、两个备用弹夹(34发子弹)、折叠警棍、胡椒粉末喷射器和手铐等。这些器械不仅能有效地保护自己,而且对各种类型的刑事犯罪起到了威慑作用。如果警察在执勤时开枪,要在任务完成后迅速进行弹药补充,恢复到52发子弹,保证随时出现场。     

据统计,在 1992年至2001年的10年间,美国警察平均每年因公死亡的数字只有163人,这个数字在一个公民拥有两亿支合法枪支的移民国家里还是相当低的。美国联邦调查局自上世纪之初建立至今,因公牺牲的只有35人(另有14人在训练中因事故死亡)。而我国,仅从1980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就有8000多名民警英勇牺牲,14万余名民警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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