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无证开网吧 电源漏电致人亡

14.06.2016  21:48

本网讯(赵晓燕)自家屋内,摆放二十几台电脑,没有任何相关部门的许可证,吴某某便做起了网吧生意。最终,因网吧电源线漏电,导致前来上网的王某触电身亡。近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吴某某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1年,无业的吴某某打算在家里开间网吧,跑了一圈相关部门,因场地设施存在问题,未获得相关营业证照。尽管如此,吴某某还是按计划买来二十几台电脑,在没有任何电工资质的情况下,自己安装网吧内的电源线路,使得该网吧在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方面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安全隐患。2015年5月26日16时许,因该网吧电源线路漏电,导致前来上网的被害人王某触电死亡。

2016年3月25日,吴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吴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6000元,赔偿款已实际履行,被害人亲属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从事经营行为,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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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是,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不同,前者主体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后者主体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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