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优质资源 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比例达到10%

08.07.2014  18:06

 

      7月4日,市教育局出台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制度。按照这一制度的要求,今年全市10%的中小学校长和教师要进行交流,而且今后教师晋升职称要和交流经历挂钩。

        建立交流支教考核管理制度

        根据省考核办要求,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支教工作考核由日常考核、年终考核和考核测评等组成。我市建立以工作任务为核心、工作职责为基础、工作实绩为标准的日常考核机制,建立和实行月报告制度。从6月份开始对各县(市、区)、直属学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政策文件制定情况;所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覆盖面;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含副校长)交流情况;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情况。

        市教育局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制度规定:凡是不满50周岁的男教师、不满45周岁的女教师,在同一学校任教满6年以上的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都要参加交流。交流年限一般为3年,教师交流实行分片交流。市直属学校教师的交流由市教育局划分片区进行交流,县(市、区)学校教师的交流方式由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校长和教师交流实行“人走关系留”的方式;每校交流教师不少于应交流教师数的10%,其中,具有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教师职称或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交流人数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30%;交流教师的考核由交流期间工作的学校进行。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按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交流经历不得作为晋升高一级职称依据。

        此外,市教育局还规定,县(市、区)学校可采取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教育集团、手拉手、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办学模式和手段,共享优质资源。

        中小学教师交流和职称评审挂钩

        从2014年起,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教师,晋升中小学高、中级教师职称必须有交流经历;城镇学校教师交流到乡村学校任职满3年的,经考核表现突出,符合教师职称晋升基本条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晋升职称;2014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晋升中小学高、中级教师职称,必须有一年以上交流经历或为2014年确定的交流教师。高中教师晋升高、中级教师职称必须有每年10天至15天的交流经历,交流可采取示范课、听课、教学讲座等多种形式,但均须有详实的原始资料。

        此外,中小学教师的交流要和特级教师的评选和评先选优挂钩。凡评选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均须有一年以上交流经历;现在职特级教师应积极参与教师交流,为全市教育的均衡发展发挥带头作用,每年须在县(市、区)以上范围为中小学教师上示范课4节以上,或举办教学业务讲座4次以上;听评课不少于40节。

        建立教师交流工作的保障机制

        市教育局要求,各县市区、各学校要积极建立交流工作保障机制。对于交流到农村学校的中小学教师,由同级财政部门参照太原市扶贫人员标准,按照工资隶属关系发放补助;对主动到农村学校交流的高级职称教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如本人自愿、身体健康可延退一年。

        同时,要加强教师交流工作的考核。要把教师交流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对不参加教师交流的学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县区和学校不得考核为优秀,并取消当年职称推荐和评先选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