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企业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2.11.2014  10:03

晋企发[2014]149号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特制订《山西省中小企业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2014年10月24日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结合我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事业单位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促进事业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业务接受局融资财务处的指导监督。

      事业单位要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单位法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以及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配备财务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财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并持证上岗。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事业单位应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预算年度工作任务及人员编制、有关开支等情况,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编制,要将全部收入包括财政补助和各项非财政补助收入与支出统一编制预算。纳入财政预算的事业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要求的时间、格式和内容编制部门预算,未纳入财政预算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按照局融资财务处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上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预算需报局审核批准。各事业单位编报的预算,一经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除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有大的调整,或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大的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外,一般不予调整。

        各事业单位要加强预算约束,严格执行各项收支预算。要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各事业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按月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需经融资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各项支出要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局融资财务处应审核各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预算执行的有效性,进一步强化各事业单位的预算意识和预算约束机制。

      第八条   年终,各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编制年度决算报表,并报局融资财务处审核汇总。

      第九条 当年预算安排的各类资金,各单位应安排好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形成支出。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事业单位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要据实及时入账,分项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的管理。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纳入预算管理和专户管理的各种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挪用、截留或坐支,不得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依据省财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涉及征税范围的收入,应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依法纳税,如符合减免税政策的,需按有关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各事业单位应明确财务工作的程序和职责,确定与职责相适应的审批权限,必须建立既体现分工协作又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制度、支出审批和备案制度。

      第十四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资产购建、办公设备、用品采购等支出,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超过招标起点的,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要厉行节约,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在公务接待、公车运行、会议、培训经费等支出的管理上本着“必须、合理、少量、节俭”的原则,细化措施,从严控制。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借款、投资、担保等重大决策事项,需经领导班子反复论证、集体研究,并报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拨款结余,上级补助收入对外投资。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任何单位、企业、个人的借贷事项提供担保。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要加强货币性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往来款项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帐。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由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明确财务部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年度内需要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编入年度预算;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根据山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借出款项和提供资产担保,如确有必要,必须经其主管局领导审批。

第六章  往来资金结算管理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及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立账户,单位内部的非财务部门不得开设账户。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须报局融资财务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未经审核批准,不得自行设立银行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必须加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现金收入不得坐支。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各项收支必须按照业务处理流程使用和管理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并设登记簿进行记录。财务专用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按要求定期上报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资料。月度财务报表和季度分析报告应于报告期结束后十日内、年度财务报表和分析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报局融资财务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应按局融资财务处要求的格式和期限报出。融资财务处指导和协调各直属单位财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定期向局领导汇报。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对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比率、公用支出比率、资产负债率等。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会计电算化管理。要使用局统一配置的会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并上报会计资料。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局融资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各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内部财务审计和监督。对各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财务收支和内控建设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事业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定期开展对本单位的内部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报局融资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公开类型:公开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2014年10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