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四批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

25.08.2014  18:29

晋企发[2014]126号

 

 

 

 

 

 

关于开展第四批省级中小企业

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中小企业局、各相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按照《山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晋企发【2012】15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第四批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省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中小企业局应按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解指标开展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平台)认定工作,并于9月15日前完成市级示范平台认定工作。

二、各市中小企业局从市级示范平台中择优向省局推荐省级示范平台,每市推荐不少于2家。

三、全省性行业协会和省有关单位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

四、各市推荐省级示范平台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在《山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加盖市、县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章,并提交相应材料。

五、省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将进行实地考察,确定示范平台名单,经社会公示无误后发文公布确认。

六、省局将从省级示范平台中择优向国家推荐国家级示范平台。

七、申报材料务必于9月20日前报省局服务体系建设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服务体系建设处      安定

电话:0351-5607048

E-mail: [email protected]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