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测绘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研究机构对修订草案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调研,听取意见;并就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与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交换意见,共同研究,还就修改有关问题听取中共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海洋局的意见。法律委员会于3月3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1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对测绘法予以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增强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除各级政府要加强宣传教育外,还需要发挥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的作用;要明确责任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增加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加强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并将这一款移至第一章“总则”,单独作为一条。(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
二、修订草案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统筹建设主要应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实施为宜。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都已建立了统一的服务系统,一些市县建设的基准站,也在逐步整合纳入到省级系统,对外提供公共服务,这样有利于保障信息安全,防止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规定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
三、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充分利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提高其对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服务能力。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十八条有关地理国情监测的规定中增加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并将这一条移至第四章“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
四、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对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出规范要求,使全社会能够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增加两款,规定: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五、有的地方和企业提出,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随着北斗卫星导航定位系统的应用,保证关键技术装备自主可控尤为重要,本法应作出相应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关鼓励发展地理信息产业的规定中,增加国家“推广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术和设备”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第一款)
六、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测绘活动中涉及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的,应采取措施予以保护,防止泄露个人信息。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地理信息生产、利用单位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4月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基层测绘部门、有关企业、专家学者等方面的代表,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总的评价是:修订草案针对测绘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保障国家重要地理信息安全完善了测绘地理信息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应用的管理,推广使用安全可信的技术设备,加强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完善地图、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修订草案符合测绘事业的发展实际,已基本成熟,其主要制度具体可行,相关规定清晰明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应尽早出台。有的会议代表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有的意见已经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4月24日
责任编辑: 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