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02.09.2017  02: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核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送中央国安办征求意见。对专业性较强的核设施、核材料范围问题,委托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上海分院分别成立专家组进行论证。召开座谈会,就核损害赔偿问题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就核设施安全运行问题,专门听取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安全的总工程师、技术人员的意见。还到有关地方和核设施营运单位进行调研,并就草案中的相关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7月2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环境保护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21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保障核安全,预防和应对核事故,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核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三款将氚、氘和锂-6纳入核材料的范围。有的部门、企业和专家提出,氚、氘和锂-6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应用很广,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没有将这些材料纳入核材料的范围,不宜纳入本法调整。经过专家论证,认为氘和锂-6没有放射性,氚的放射性不强,氚、氘和锂-6属于聚变材料,需要在裂变的基础上才能产生核反应,在严格管制铀、钚等裂变材料的情况下,不会造成核事故,可以不将这些材料纳入核材料的范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三款中的氚、氘和锂-6不作具体列举,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践中若需对这些材料进行管制,仍可按相关规定执行,为实践需要预留空间。

    二、中央国安办和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进一步贯彻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把我国的核安全观表述出来,深化打击核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明确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二是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增加一款规定:“国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三是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关于核安全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规定中增加国家“防范和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定期体检制度,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增加一款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防护和职业健康检查,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四、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乏燃料处理处置、核设施退役、放射性废物处置是核工业发展过程中必然面临的问题,并且处理处置周期长、难度大、投入多。目前,乏燃料处理处置费用已经提取,但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核设施退役费用、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虽然已有规定,但没有落实,本法应当对这些费用作出安排。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预提核设施退役费用、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列入投资概算、生产成本,专门用于核设施退役、放射性废物处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制定。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核电,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提高监管能力,加强监管,确保万无一失。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核安全监管水平。

    六、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十五条规定了核损害赔偿制度。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核损害赔偿是倒逼核设施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并且不同于普通的损害赔偿,应当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国际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家的经验,对核损害赔偿作进一步完善。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不承担核损害赔偿责任。核设施营运单位与其对核损害赔偿责任有约定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按照约定追偿。”“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8月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有关企业、核安全执法人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等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草案总结我国核安全工作实践经验,按照从高从严的要求,对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和风险管控,符合核安全工作实际,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草案经过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在当前核电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出台,正当其时,建议尽快审议通过。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将有利于强化企业核安全责任,增进公众核安全信心,促进核能安全利用和核事业健康发展。同时,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8月28日

责任编辑: 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