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扶持与规范并重
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该草案此前已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此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又就盲人医疗按摩管理、中药材种植、中医医疗服务价格等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有的常委委员、中国残联和社会公众提出,2009年有关部门制定了《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允许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证书的盲人在医疗机构中提供医疗按摩服务,但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人员执业还面临困难,建议在中医药法中对此予以明确。因此,此次草案中增加规定:“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此外,针对目前中医医疗服务价格还存在不平衡的问题,有意见呼吁根据中医药特点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草案中对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提及,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确保中药材质量安全。还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此次草案针对以上两种意见,增加了以下规定:一是,“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二是,“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三是,“国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关于有些常委委员要求增加有关少数民族医药的专门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扶持力度的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同时,明确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张 璁)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