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7.07.2016  13:03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加强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权限的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立矿业权协议出让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由申请人持省人民政府同意协议出让的书面意见或相关批准文件,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程序和报件要求,向省厅提出办理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二、扩大勘查开采范围协议出让

      (一)已设探矿权、采矿权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由探矿权、采矿权人直接向省厅提出协议出让申请,并附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省厅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后,(已设探矿权所扩范围不足现有勘查区块面积25%的,不需经专家论证,但不准连续扩大勘查区面积),向申请人出具同意或不同意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的书面意见。

      (三)对于同意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地质工作程度满足设立采矿权要求的,按照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程序和报件要求办理;

      2、地质工作程度未满足设立采矿权要求的,勘查程度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的,进行价款处置后,按照探矿权审批程序和报件要求申请办理探矿权;未达到普查程度的,按照探矿权审批程序和报件要求直接申请办理探矿权,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程度后再按规定进行价款处置。

      三、其它规定

      (一)煤炭矿业权的协议出让按《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晋政发[2015]53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二)本通知下发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非煤采矿权标高上下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5]83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13]71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权限矿山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8月24日

  附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精神,坚决遏制矿业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依法依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的原则,从严控制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执行矿业权协议出让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逐步减少协议出让数量,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为此,部于2012  年5  月15    日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2D  80  号,以下简称80  号文)。

      现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  号)关于取消  “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  的相关要求,对80  号文进行修改。本通知印发后80  号文废止。

      一、从严控制协议出让

      (一)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经确定,并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集体会审、属于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3.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4.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5.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二)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再单独进行协议出让申请审批。

      (三)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原则上应提交普查以上(含普查)矿产勘查程度的资源储量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置价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先依法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程度后再按规定进行价款处置:

      1.国家已出资勘查但未形成矿产地的区块,矿产勘查未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工作程度的;

      2.属低风险类矿种的探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或者采矿权人申请在其深部、毗邻区域进行勘查,矿产勘查未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工作程度的。

      二、严格规范协议出让

      (四)符合下列两种协议出让情形的,申请人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由项目出资人或者采矿权人持有关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2.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由采矿权人凭财政部下达的项目预算通知或者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项目计划通知提出申请;异地实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的,采矿权人还应提交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书面意见。

      (五)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由申请人持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的文件,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由申请人持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协议出让的书面意见或相关批准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行文、同意协议出让的书面意见或相关批准文件中应明确: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勘查开采项目名称、受让主体、拟设勘查区块或者开采区的范围、坐标、面积、勘查程度、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

      (六)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由采矿权人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由采矿权人按照审批权限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七)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若所扩范围超过现有勘查区块面积25%以上(含),需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不宜单独另设探矿权后,由探矿权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扩大变更申请;所扩范围不足现有勘查区块面积25%的,由探矿权人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扩大变更申请。

      三、其他规定

      (八)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页岩气和放射性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管理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九)《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C2006J  12  号)中关于矿业权协议出让的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