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大雨淹死上万只鸡 鸡场主两次诉求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11.02.2015  18:52

大同铁路运输法院 郭再彪

 

案情

杨某在某铁路公司管辖的铁路线路旁建一养鸡场,2009年7月的一场大暴雨,淹死他的11000只鸡。杨某认为铁路公司排水设施不畅,造成养鸡场被淹,构成侵权。杨某诉至法院,要求铁路公司赔偿损失25万元并修建排水设施。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铁路公司支付杨某10万元并在铁路线路旁修建排水渠。后杨某又以铁路公司排水设施不畅,诉至法院,要求铁路公司赔偿养鸡场办公用房的损失26万元并完善排水设施。

分歧

法院在受理该案是否构成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上,存在分歧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受理该案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原告虽为同一当事人,就排水纠纷引起的诉讼,但依据的理由不相同,诉讼请求也不同,是当事人对新产生的损失及未主张的权利进行的诉讼,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受理该案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当事人就同一事实进行诉讼,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对同一案件事实再次进行审理,实属不当。

评析

该案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二是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一书解释“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是指前后两个诉讼必须为同一事件,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所谓同一事件,是指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事实)而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同一当事人并不限于在前后两个诉讼中同处于原告或者被告的诉讼地位,原告不得另行起诉,被告同样不得另行起诉;同一法律关系,指产生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相同;同一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要求法院作出的判决内容相同。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称之为同一事件,若三个条件有一个不同,就不是同一事件。综上所述,“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适用于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事实和理由)、同一诉讼请求。

在人民法院针对某项诉讼请求作出裁判后,同一当事人再依据同一事实以该诉讼请求进行起诉的,法院不应受理。如当事人在请求过利息后,又以利息计算错漏再行诉讼的,属同一诉讼请求,法院不应支持。但是,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主张不同的实体权利时,应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主张交付标的物是一个实体主张,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是另一个实体权利主张,二者属不同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在主张交付标的物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再以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来起诉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本案中,原告因排水纠纷所造成的饲养动物损失诉至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解决的纠纷不包含养鸡场办公用房的损失,因为养鸡场办公用房的损失原告在前一案没有诉,法院也没有审理,也不应当审理。当事人未提出的诉求,即使客观存在法院也不应当受理,在本案法院主持调解中,自然不包括房屋损失。杨某虽然作为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事实和理由)诉至法院,但诉讼请求不是同一的,法院应当受理。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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