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宣称专卖店的鞋质量不好侵害名誉权?
24.04.2018 16:53
本文来源: 法院
本网讯 近日,榆社县某专卖店经营者乔某在微信朋友圈发现曹某发布的一段小视频,视频反映的是自己店里售卖的鞋品质量不好。乔某认为曹某侵犯了专卖店的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曹某于2016年8月23日在原告榆社县某专卖店购买了一双布鞋,穿着一段时间后鞋底开裂。曹某于2017年6月9日到原告处要求赔偿。由于超出3个月的理赔时间,且被告当时购买的鞋子为特价商品,没有保修期,也未带购买小票,故原告未给被告退换。
后专卖店经营者乔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现一段小视频,内容大意为:“在专卖店买了一双鞋,穿了3个月左右鞋底子开了,这家店的鞋质量不好。”
原告认为被告在自己未给其退换鞋子的情况下,用微信录制小视频并在朋友圈中进行转发,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在网络上赔礼道歉,澄清事实,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通过对本案审理,被告所发的小视频为陈述事实的一种方式,是被告对原告销售的产品质量进行的评论,不构成侵权。故对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在网络上赔礼道歉、澄清事实的主张,以及赔偿损失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原告专卖店的诉讼请求。(榆社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侯成丽本文来源: 法院
24.04.2018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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