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等纠纷调解、处理
25.03.2015 18:06
本文来源: 科技厅
专利侵权等纠纷调解、处理 |
业务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专利法实施细则》 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4、《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 |
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 |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
1、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3、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4、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
受理立案---送达答辩----口头审理----调解----处理 |
请求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根据案情需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日前让当事人得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
不收费 |
做出行政处罚、撤案、免于处罚或移送处理决定 |
知识产权局 |
太原市迎泽大街366号科技大楼1007房间 030001 |
国家法定工作日全天办理 |
0351-4060024 |
下载 http://www.sxipo.gov.cn:8000/zscqj/zlzf/index.htm |
未开通网上申报 |
0351-4044947 4041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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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3.2015 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