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11.07.2016 22:09
本文来源: 法制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山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委会是由山西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 部门)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专业领域较宽的标委会可以设立分标委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标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标委会的总体规划;
(二)协调和决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管理事项;
(三)负责标委会的考核评估工作;
(四)直接管理行业跨度大、归属不明确的标委会;
(五)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 省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受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分工管理和指导本行业的标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行业标委会规划、管理建议;
(二)组织或参与本行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指导本行业标委会的标准制修订等业务;
(四)督促本行业标委会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五)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三章 标委会工作职责
第五条 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标准体系的建议。
第六条 负责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论证、起草、技术性审查、实施效果评估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开展或参与本专业领域内标准宣贯、培训,开展标准化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及时向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条 承担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筹建和成立
第十一条 标委会组建应当遵循“行业需要、任务明确、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组建标委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为本省需要和重点支持的行业;
(二)专业技术领域明确,与其他标委会原则上无业务交叉;
(三)有较多的标准制修订任务。
第十三条 标委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处室或其确认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承担单位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
(三)有标准化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开展工作所需的资金和办公条件,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的会计机构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五)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日常工
(六)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筹建标委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报送《山西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
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指定有关单位提出筹建标委会的申请。
第十五条 拟筹建的标委会,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在网站(www.bqts.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六条 对符合要求的筹建申请,标准化主管部门书面予以批复,明确标委会的名称、专业领域、秘书处承担单位。对无法协调一致,但经济社会发展确需组建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决定并予以批复。
第十七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标委会的委员征集、组成方案拟定等工作,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一)《山西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二)《山西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
(三)《山西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四)标委会章程草案;
(五)任期内工作计划等。
组建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报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方案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书面批复;不符合要求的,责成秘书处承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调整;调整仍不符合要求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商行业主管部门更换秘书处承担单位,也可撤销该标委会的筹建。
第十九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复成立后2个月内组织召开标委会成立会议,审议标委会章程、工作计划等文件,审议通过后报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新成立的标委会在网站(www.bqts.gov.cn)上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标委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标委会的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来自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
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原则上不得超过5名。来自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员比例不得高于委员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三)所在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的委员一般由20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专职秘书若干,可设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
秘书长应当是秘书处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应由在职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主任委员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标委会工作,向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汇报标委会工作;
(二)指导标委会履行其职责;
(三)主持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确保各方代表意见充分反映,并组织形成全体委员会议决议;
(四)签署标委会工作文件。
副主任委员可受主任委员的委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提出本标委会组织机构设置的建议;
(二)组织提出本标委会的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及有关技术措施的建议;
(三)组织提出本标委会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科研项目建议,组织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等任务;
(四)组织本标委会参加相关的标准化活动;
(五)组织提出本标委会年度经费预算,监督管理本标委会经费的使用;
(六)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实施和推广服务;
(七)协助主任委员向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汇报标委会工作;
(八)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
(九)向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报告工作。
副秘书长可受秘书长的委托履行秘书长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委员在本标委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所在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的委员纳入山西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标委会的最高权力归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 标委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3/4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标委会每届任期5年。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标委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换届方案。换届方案应当包括:
(一)《山西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二)《山西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
(三)《山西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四)新一届标委会章程;
(五)标准体系表及专家论证意见、工作计划等。
换届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报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
换届调整委员数(含届中调整)应不少于新一届标委会委员总数的1/4。
第三十二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标委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对换届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复准予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根据情况可以商行业主管部门作出限期调整换届方案、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重新组建、撤销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复换届后2个月内组织召开标委会换届会议,审议标委会章程、工作计划等文件,审议通过后报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变更标委会名称、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撤销标委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标委会可以提出增补、解聘委员职务等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报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六条 标委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就标委会及其秘书处承担单位或委员在履行标委会职责相关工作中的违规操作行为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第三十八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标委会负有监督职责,应对其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九条 标委会每年1月底前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山西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对标委会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作为对标委会工作情况的评价依据之一。
标委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四十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标委会考核结果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委会,予以撤销、收回印章:
(一)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确认应当予以撤销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未开展标准化工作的;
(三)未按期换届且未书面说明理由的;
(四)标准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予以解聘,标委会收回委员聘书:
(一)连续两年内参加标委会活动不足1/3的;
(二)未履行所在标委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行为使标委会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因工作变动、身体原因等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经费
第四十三条 标委会的工作经费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一)主管部门、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二)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标委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接受社会各界资助,不得收取会费。
第四十四条 标委会的工作经费支出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委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标委会举行会议等活动;
(三)为委员准备和提供资料;
(四)制修订标准的劳务及其他支出;
(五)培训及培养本领域标准化人才;
(六)与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应每年向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八章 印章
第四十六条 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印章由标准化主管部门颁发。
第四十七条 使用标委会印章须经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审批。
第四十八条 标委会印章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好印章使用登记。
第四十九条 标委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向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回原印章,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五十条 标委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申请重新刻制。
第五十一条 标委会撤销后应将印章交回标准化主管部门,由标准化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定期销毁,并将销毁印章的名册送公安机关备案。标委会撤销后无法收回印章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在网站(www.bqts.gov.cn)上公告废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分标委会在标委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分标委会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使用的配套表格在网站(www.bqts.gov.cn)公布,并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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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2016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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