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穿“号服”是司法文明的第一步
4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胡仕浩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修改的相关情况时介绍,修改后的规则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被告人不穿“号服”等标识服装出庭受审,表明司法越来越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回顾中国司法走过的路程,人们由衷地感受到,司法活动中多了一份对个人尊严的体恤和权利的尊重。比如,此前许多地方打破惯例,规定“刑事被告人出庭可不剃光头、不穿囚服”,改变被告人的传统刻板形象,保护他们精心塑造的自身形象,以赢得法官的好感。又如,北京一法院规定,在押解刑事被告人时,法警应扶持被告人的肘部,禁止压头、束颈。这些细微之处,体现了威严的司法活动中所具有的人文关怀精神。
事实上,在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之前,被告人只是有犯罪嫌疑;而有罪没罪,最终要由法院依据法律裁判。而过去让被告人剃光头、穿号服出庭,等于给被告人贴上了“有罪”标签,不仅侵犯了公民权益,也有违司法公正。可见,被告人着正装或便装出庭受审,甚至可着僧袍、病服,体现了法治人性化,也是司法观念的一次进步。特别是,如今不仅尊重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形象权,而且要尊重他们获得法律帮助、委托辩护人、申请回避、不自证其罪等权利。
换言之,不穿“号服”受审,是司法文明的第一步。事实上,严厉杜绝冤假错案,是对人权最大的尊重。新修改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这也成为刑事司法制度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也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刑事司法的结果,往往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自由等基本人权。一旦出现错误,将会给被告人带来灾难。因此,刑事司法过程中如缺乏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理念,不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很容易带来司法不公。
再者,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更重要的是,应严肃查办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坚持司法为民,必须在思想观念上做到司法亲民,在工作措施上体现司法便民,从实际效果上体现司法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