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五部门联合发文 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
昨日,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5月16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共同下发《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方案》。《方案》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和住建厅等四厅局《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的通知》、市公积金中心等五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方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不得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销售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我市房屋开发销售企业”),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我市房屋开发销售企业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以先办理商业贷款后转公积金贷款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在购买住房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应无条件向购房人提供办理公积金贷款时所需的相关资料。
我市房屋开发销售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要向市房管局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同时在楼盘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张贴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示。
如房屋开发销售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可以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反映问题。市公积金中心、市住建委、市房管局、人民银行、市国土局将进行联合执法,结合部门职责对违规企业及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对限制、拒绝、阻挠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行为要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通过暂停发放建设销售手续,暂停网签等措施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另外,将房屋开发销售企业相关违规信息记入住建、房管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处罚。
如楼盘因土地用途为商用等不具备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房屋开发销售企业应如实将原因告知购房人,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关于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揭协议、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楼盘名单,购房人可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方案》要求建立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交易、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联动机制,实现部门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办理效率,同时联合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多措并举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违规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