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继续召开
提高严重违法行为罚款上限,对违法单位及责任个人实施双罚制,对拒不改正者可实行按日连续处罚……6月1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继续召开,听取并审议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与一审稿相比,此次草案突出体现了“重典治乱”,加大了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提升了大气环保领域的违法成本。
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草案与前一稿相比,最明显的区别是法规名称的变化,由《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改为《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据了解,法规修改过程中,有部门、企业、人大代表和市民提出,实施办法制定的时间较早,相关制度设计与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现实情况存在一定差距,本次修订应当从实际出发,对原办法从体例、制度等各方面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完善。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些意见是合理的。实施办法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实施十多年来,大气污染防治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继出台或修改,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近期修订通过了环保法,其中不少制度可以作为本次法规修订的重要依据。
无证排污最高可获罚五十万元
法规修改过程中,有的委员、部门和市民建议,要加大处罚力度,扭转当前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经研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对于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近年来,北京市等地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反映了环保领域地方立法的共同特点。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予以提高。例如,将无排放许可证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从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实施并细化按日连续处罚制度
据了解,新修订的环保法针对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制度,大幅加重了环境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同时,环保法还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据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中应当充分运用国家立法授权,对按日连续处罚作出细化规定,以营造对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的氛围。为此,条例草案增加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除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林华宾解释,根据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一些违法情节较轻,难以适用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行为,则可以不适用该制度。经过梳理研究,有两类行为不宜适用该制度:一是单位违反关于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二是餐饮企业违反关于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备规定的行为。同时,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也不适宜适用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因为应急状态的时间不长,连续处罚对罚款幅度的影响有限,通过行政强制措施或其他法律责任形式,更易于促使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除此之外,其余行为均可适用按日连续处罚制度。
创新实施“双罚制”针对五类行为
法规修改过程中,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修订草案对大气环境违法单位责任人的处罚有待进一步完善,建议再作研究。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对违法单位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是必要的。考虑到对违法单位及其责任人实施双罚制是法律责任形式的创新,常委会法工委赴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这一创新是有益的,同时建议对责任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种类予以明确。
为体现操作性,条例草案对五类行为设定个人责任:一是违反条例规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二是违反规定超标排污的;三是违反规定无证排污的;四是违反规定超总量排污的;五是违反规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下临时管控措施的行为。
经济手段促整改或出台差别电价
加大违法成本,追究法律责任是一方面,提升违法企业的运营成本、通过经济手段促其整改,也不失为良策。法规修改过程中,法制委员会认为,引入适当的经济手段,比单纯依赖行政手段更有利于矫正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近年来,有关部门针对高耗能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等,共同制定了差别电价政策,收到了较好的成效。本次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可以借鉴相关经验,由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探索,针对严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适时出台阶段性差别电价政策。
为此,条例草案增加规定:“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环保、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因无排放许可证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以及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超过核定排放总量指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单位,在其改正违法行为之前,向其征收阶段性差别电价。”“供电企业依照前款规定征收差别电价电费的,差别部分电费应当单独立账管理,上缴市级财政。”
责任编辑: 马冬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