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情形子女可不随父母姓
05.11.2014 11:04
本文来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检察日报讯(记者谢文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1月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婚姻法第22条的解释。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三种情形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据悉,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民法领域的法律作立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
解释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此前就解释草案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公民随父姓或者母姓在我国有深厚的伦理基础,社会普遍遵循。
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三种情形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情形。
根据解释,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责任编辑: 包瓴瓴本文来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05.11.2014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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