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中院跨省巧借力兑现执行案款1.4亿余元

23.08.2016  16:33

 

作者:郭金生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向媒体透露,2016年以来,该院通过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政府、人大、政协等组织借力,成功跨省执结系列执行大要案,兑现执行案款1.4亿余元。

仲裁裁定国企承担连带责任

2015年10月9日,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作出两份裁定。一是裁定重庆某实业集团偿还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26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息和律师费用;贵州省某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某投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是裁定重庆某建筑公司偿还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律师费用;重庆某实业集团、某投资公司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岑某系贵州省某县人大代表,担任某投资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仲裁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法定还款义务。2015年10月,某小额贷款公司向重庆市三中院申请执行。该院受理后,考虑到该案虽为两个案件,实为某投资公司拖欠工程款,最终形成三角债务,决定将两个案件纳入重大案件合并办理,由该院执行局副局长牵头,安排执行工作经验丰富的资深执行法官承办。

国企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该案执行期间,执行法官先后发出40余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所在地金融机构、贵州省某县教育局及该县大学城管委会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然而,被执行人重庆某实业集团、重庆某建筑公司所开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依法对上述两公司账户进行查封、冻结。

重庆某实业集团公司负责人对执行法官称,其公司财产全部投入到贵州省某县大学城项目,该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其巨额工程款,导致其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法官核实后,决定将执行重点对象转向承担连带责任的某投资公司。

执行法官向某投资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申报公司财产。但该公司拒绝申报。在多次催促某投资公司申报财产、履行执行义务无效后,今年2月,执行法官亲赴贵州省某县,到该县各金融机构查询该公司账户资金往来明细。执行法官发现,某投资公司在其到来前一日,将公司账户2000余万元款项转出,公司账户上已无可执行资金。

面对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履行执行义务,重庆三中院执行局就该案先后召开5次专题会议,其中该院执行局局长参加3次,共同商讨应对措施。

借力组织执行案款终到位

在今年3月中旬召开的一次专题会上,执行法官夏黎明提出,能否对岑某进行司法拘留和罚款?

  “不试一试怎么知道呢?毕竟各级政府、国有企业、人大代表都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执行局副局长侯军在会上说到。在那次专题会上,该院研究决定对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岑某司法拘留8日、对某投资公司罚款80万元。3月25日,执行法官将《关于提请许可对人大代表岑某司法拘留的函》,发往贵州省某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回函确认岑某是否该县人大代表、是否许可对其进行司法拘留。

贵州省某县人大常委会收函后,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承诺督促某投资公司尽快履行法定义务。但直到5月中旬,该投资公司依然没有兑付执行款。为加快执行工作进度,重庆三中院于5月25日正式作出拘留决定,并向贵州省某县人大常委会通报了该决定。贵州省某县人大常委会获悉后,再次出面督促某投资公司立即筹措资金兑付执行款,使岑某意识到不履行法定义务后果的严重性。

5月26日,共计8482万元执行案款顺利到达申请人账户,前述两仲裁案成功执结。案件执行成功后,重庆三中院“照葫芦画瓢”,于今年7月在贵州省某县政府、政协、人大、教育局等部门支持下,促使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该县大学城管委会及时兑付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确保了另一申请执行人对重庆某实业集团等企业为被执行人的另6件执行案成功执结,执行到位案款6000余万元。(转自2016-08-22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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