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区域气象观测站迁建审批

06.07.2017  18:13
序号 1
权力名称 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区域气象观测站迁建审批
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十八条 “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
申请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申请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审批条件

1、新选站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

2、当地政府落实新址建设用地,新址用地应满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站址规划布局上,在满足当前业务的同时,应给未来发展留有足够的空间,有利于气象事业长远发展;

3、落实台站迁建所需的全部经费,该经费中应包含对比观测所需仪器设备等费用;

4、对比观测完成前,必须依法保护现址气象探测环境;

5、新址起用后,原则上现址应长期保留自动气象观测;

6、当地政府编制新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统一实施。

申请材料目录

1、迁移站址的正式请示文件(一式二份)。文件中应说明:

(1)现址基本情况。包括:站名、详细地址、区站号,观测场经度、纬度、拔海高度,目前气象探测环境评估得分、占地面积、承担的各类观测任务、建站时间和迁站次数,现址启用时间等。

(2)申请迁站理由。包括:申请迁站的原因,迁站方式,现址气象探测环境状况、破坏过程与保护情况等。

(3)拟选站址基本情况。包括:详细地址、位于现址的方位和距离,观测场的经度、纬度、拔海高度,占地面积、探测环境状况、评估意见,能否代表该站所代表区域的天气气候特征等。

(4)建设条件。包括:拟选站址的建设用地、规划、经费、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相关承诺落实情况,供水、供电、交通、通信等条件;

2、《站址勘察报告书》;

3、《站址迁移分析报告》;

4、当地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部门制作拟选站址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承诺;

5、当地人民政府对将拟选站址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承诺;

6、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为拟选站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承诺或已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7、经费落实情况

8、当地最新的城市建设规划图(必须为整张规划图,包括规划的图例、名称、有效时间、编制单位,需在图上标注现址和拟选站址位置。附正式批复文件的扫描件等)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承办机构 山西省气象局观测网络处
收费(征收)
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行使情况 常用
行使层级 省级
部门意见及理由 保留
备注 行政许可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太原市新建路65号山西省气象局
联系电话 0351-4077289
监督电话 0351-4078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