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08.03.2017  12:03

各县(区、市)经济和商务粮食局(粮食储备中心)、市局粮食企业:

根据 山西 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晋粮调字〔2017〕18号),现就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粮食市场监测工作

粮食市场监测数据,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科学分析和研判粮食市场形势、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基础性信息,也是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决策依据。开展粮食市场监测,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责,也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晋中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重要内容,更是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一项重点考核事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粮食市场监测工作职责。

二、调整充实粮食市场监测点

为科学组织开展粮食市场监测工作,不断提高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报送工作的连续性,市局结合国家、省粮食局要求对粮食市场监测点进行了调整充实,进一步优化了区域布局,并对监测点采价方法、信息报送方式进行了完善。各县(区、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有的县级监测点进行调整和充实。原则上国家、省、市布设的监测点应同时作为本县(区、市)的监测点。

三、加强对粮食市场监测点的指导

各地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监测点的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明确监测任务,统一采价口径,使信息员掌握监测方法和网上直报流程,确保及时、准确报送粮食市场监测信息。监测点所在地粮食部门要对监测点报送的市场信息严格审核,如发现数据不实不准,要立即通知监测点查明原因并予以更正。

四、准确及时上报粮油价格监测信息

国家、省、市确定的42个粮油价格监测点,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2017年3月1日起执行,每周一上午12时前,通过电子邮箱上报市商务粮食局价格监测邮箱([email protected]);对列入国家粮食局(1个)、省粮食局(8个)的价格监测点,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上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周一上午12点前完成审核、提交。每月要上报粮油价格监测分析报告电子版。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周报表电子版发到各地统计报表邮箱,也可在市局价格监测邮箱([email protected])下载,密码3106910。

五、做好粮食市场信息服务

各地粮食部门要在认真开展粮食市场监测的基础上,科学分析粮食市场形势,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和政策措施建议。定期在县级经济和商务粮食局或县级政府网站发布粮食市场信息,科学引导粮食市场流通。对承担监测任务的粮油市场监测点,要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信息服务。

各地在开展粮食市场监测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调控科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