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公布十大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30.07.2015 18:48
本文来源: 法院
案例一:
欠债还钱是正道有钱不还法不容
被执行人有存款、房产,不履行法院调解书义务,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件回放]吕梁某经销公司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由李某给付吕梁某经销公司168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李某给付65万元后一直未履行剩余款项。后经法院调查,该案执行期间吕梁中院曾为李某执行回案款748407元,且其在离石区、太原市有住房三套,完全有履行能力。在李某拒不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将其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检察院以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起诉至孝义法院。诉讼中,李某积极筹款履行了103万元给付义务。鉴于李某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警钟响起]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另外一件执行案件的申请人,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理来说,他更应该懂得执行案件申请人的切身体会,但其在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性质恶劣,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
独占赔款抛亲情被判徒刑方知罪
被执行人石某独占其丈夫死亡赔偿款,拒不返还其丈夫父母应得的份额,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案件回放] 2010年6月23日,马某在某工地打工期间意外死亡,被执行人石某(与死者系夫妻关系)经协商获得赔偿款35万元。申请人韩某(与死者系继父子关系)、方某(与死者系母子关系)与被执行人石某因死亡赔偿款分配发生争执。申请人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执行人石某分别支付申请人韩某赔偿款34037.90元、方某赔偿款35690.9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石某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韩某、方某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潞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4年11月11日移送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过程中,被执行人石某主动交纳判决款项。现被执行人石某因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
[警钟响起]本案中石某、韩某、方某在面对家庭不幸时,本应该相互抚慰、共渡难关。然而,石某为了眼前的利益弃亲情于不顾,导致这个圆满的大家庭在承受失去亲人的巨大悲痛时,又失去了往日的和睦。
案例三:
擅自建房拒不改无视法律受制裁
被执行人宫某,未经许可擅自建房,经相关部门制止并申请法院下达行政裁定后,宫某仍继续违法施工。因宫某拒不执行裁定,被单处罚金30000元。
[案件回放] 2014年2月至5月期间,宫某未经曲沃县国土资源局许可擅自施工建房。曲沃县国土资源局监察人员多次到现场制止,并两次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宫某拒不执行。曲沃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3月17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宫某的非法占地行为予以强行制止。执行中,4月18日法院向宫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行为。但宫某继续施工,法院对其司法拘留十五天后,宫某仍无停工之意。随后,公安机关对宫某进行了立案侦查,2015年5月20日,法院判决宫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单处罚金30000元。
[警钟响起] 施工建房应该在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本案中,宫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私自占地,对行政部门的施工禁令置若罔闻,对法院行政裁定也不遵照执行,故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本报记者焦占伟 实习生李琦
案例四:
诚实守信受尊重丧失信用遭惩罚
法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郭某自愿作出还款承诺。承诺到期后,郭某却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导致申请人韩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最终郭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回放]郭某因生意所需向韩某借款,借款到期后,郭某未能偿还,韩某遂起诉至壶关县法院。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判决郭某偿还韩某借款390000元。判决生效后,郭某分文未付。之后,韩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郭某承诺2014年5月10日偿还韩某10000元,但逾期仍拒不执行。检察院于2014年11月21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4月2日,法院判决被执行人郭某构成拒不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警钟响起]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因工作或生活所需发生借款实属平常,债务人如期还款也是最基本的社会共识。然而,本案中被执行人郭某一再违背承诺,有能力却不如期还款,应受到法律的严惩。案例五:
恶意串通阻执行心机用尽也枉然
米某作为案外人,阻碍法院执行,以共犯论。
[案件回放]本案系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法院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立案。申请人秦皇岛市某公司,被执行人马某(现在河北某监狱服刑),执行依据为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查明:秦皇岛市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侦查及执行阶段,查封了登记在马某名下的位于大同市城区某小区房产一套。该房产现由案外人米某居住。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做米某思想工作,要求其搬离,但米某拒绝。只是称马某欠其父母40多万元,却无任何证据。执行法院依法驳回其执行异议后,米某仍拒不搬离。
经法院调查发现,米某与被执行人马某一直保持联络,存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合谋。因米某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警钟响起]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米某并不是该案件的被执行人。但其与被执行人马某合谋阻碍法院执行,经多次劝告,仍置法律权威于不顾,情节严重,以共犯论。
案例六:
不当得利不当留非法占有难占有
赵某某、臧某拒不返还不当得利,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回放]贾某诉赵某某、臧某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大同市中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两被告连带清偿贾某28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5026560元。判决生效后,贾某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某、臧某将申请人贾某存入赵某(已死亡,系臧某之夫、赵某某之父)名下的1650万元及存入浑源县某公司名下的1150万元共计2800万元提成现金转入臧某之子赵某某名下。被执行人拒不向执行法院交代款项去向。被执行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大同市公安局,大市公安局指定浑源县公安局办理。浑源公安局于2015年5月将犯罪嫌疑人臧某刑事拘留。嫌疑人赵某某迫于压力,将350万元汇至执行法院账户。此案尚在公安补充侦查阶段。
[警钟响起]诚信是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社会准则。本案中,臧某、赵某某私占他人财物,拒不返还,不仅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更是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案例七:
和谐社会“和”为贵做人底线不可破
被执行人韩某拖欠工程款,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执行人韩某一次性给付完毕。
[案件回放]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拖欠工程款一案,被执行人韩某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2013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随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韩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状况。2013年12月18日,被执行人韩某与申请执行人刘某达成执行和解,承诺分期履行,但被执行人韩某并未如约全部履行。执行法院决定将该案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办理。后被执行人韩某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给付尾欠款及利息损失,该案和解执行完毕。
[警钟响起]韩某欠付刘某工程款,虽经法院判决,但仍不给付所欠工程款。法院多次传唤,韩某也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移送公安后,韩某很快履行完毕。这充分说明,对于失信被执行人,采取刑事手段进行打击是十分必要的。
案例八:
隐匿离家为躲债法网恢恢债难逃
被执行人王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下落不明,通过公安网上布控,将其顺利控制,此案现已执行完毕。
[案件回放]孙某诉王某欠款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王某于2012年12月22日前偿还孙某欠款19700元。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随后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及时发出执行通知并多次传唤被执行人王某到庭,但王某拒不露面、隐匿行踪。2014年11月,执行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交由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网上布控。2014年12月20日晚12时,王某在贵州火车站买回阳泉的火车票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控制。2014年12月26日,本案顺利执结。
[警钟响起]本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法院通过公安配合,顺利找到被执行人。这充分说明,只有多部门相互配合,执行难问题才能顺利破解。
案例九:
家有万贯不还债网上追逃被抓获
被执行人孟某有多辆汽车和多套房产,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案件回放]代县法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了代县某厂申请执行孟某债务纠纷案。依据判决书,被执行人孟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代县某厂货款141万元及利息。法院向被执行人孟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某应于2014年1月25日前按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但被执行人孟某分文未付,法院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孟某在其账户上两次汇入人民币292.8万元。2014年8月11日,法院认为孟某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代县公安局对孟某进行了网上追逃,并于近日将其拘捕。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法院执行人员对孟某做了耐心细致的工作,孟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事实,提出与申请人协商解决。2015年7月9日,孟某与代县某厂达成还款协议。
[警钟响起]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孟某有多辆汽车及多套房产,完全有能力履行仍拒不履行。执行法院通过网上追逃,成功将被执行人抓获,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
有钱不能太任性违法抗法必受惩
被执行人韩某擅自处分冻结房产,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
[案件回放]原告盂县某公司诉被告韩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盂县法院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韩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人盂县某公司于2013年3月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外,在案件审理阶段,法院于2012年8月8日将被告韩某所有位于县城的门面房及球磨机一台查封,被告韩某于2012年8月8日签收查封上述资产的民事裁定书。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于2013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韩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4月7日前到法院履行法律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韩某履行79万元后,申请执行人盂县某公司向执行法院反映,被执行人韩某已将法院查封的门面房予以处置。执行法院查证属实后,将被执行人韩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线索移交公安局,现此案处于进一步侦查中。
[警钟响起]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联的罪名。此案中,被执行人韩某明知法院已将房产查封,仍然处置房产,应予以法律严惩。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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