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结果公告 (2017年第14期)
根据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工作进度,本期公告9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结果。
1、对山西好友乐食品有限公司的核查处置情况
山西好友乐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2月19日生产的蛋奶卷被检出霉菌超标。经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00袋,已全部销售。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工作人员未按规程操作,产品内包膜杀菌不彻底,该公司已积极整改。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对侯马市吉兴和纯净水厂的核查处置情况
侯马市吉兴和纯净水厂2017年5月3日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经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厂共生产该批次产品51桶,已全部销售。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水桶清洗消毒不彻底,该厂已积极整改。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3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对晋中市源森纯净水饮品有限公司的核查处置情况
晋中市源森纯净水饮品有限公司2017年3月11日生产的饮用纯净水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及大肠菌群超标。经榆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产品80桶,已全部销售。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卫生控制不严,灌装管道及容器清洗消毒不彻底,该公司已积极整改。榆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4、对侯马市九杨沟矿泉水厂的核查处置情况
侯马市九杨沟矿泉水厂2017年7月14日生产的桶装饮用水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经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厂共生产该批次产品40桶,销售30桶,留样10桶。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工作人员清洗消毒操作失误,导致消毒不彻底,该厂已积极整改。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5、对山西尧龙山水业有限公司的核查处置情况
山西尧龙山水业有限公司2017年7月18日生产的桶装饮用水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经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产品100桶,销售87桶,自检6桶,留样7桶。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卫生控制不严,水桶清洗消毒不彻底,该公司已积极整改。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4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6、对山西春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核查处置情况
山西春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0日生产的五谷营养糊被检出大肠菌群超标。经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产品50袋,销售16袋,自检10袋,参展24袋,召回22袋。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设备及车间消毒不彻底,该公司已积极整改。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2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7、对山西珏山养生堂饮用水有限公司的核查处置情况
山西珏山养生堂饮用水有限公司2017年4月30日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被检出亚硝酸盐超标。经泽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产品640桶,销售532,公司内部使用108桶。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超量使用食用型消毒液,该公司已积极整改。泽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24元,并处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8. 对太原市清徐飞达老陈醋有限公司的核查处置情况
太原市清徐飞达老陈醋有限公司2017年4月25日生产的山西陈醋被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经清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产品30箱,已全部销售。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电子秤精度不准确,该公司已积极整改。清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3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9.对运城市方大银碟泉饮品有限公司的核查处置情况
运城市方大银碟泉饮品有限公司2017年4月13日生产的饮用纯净水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经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产品150桶,已全部销售。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工具及设备清洗消毒不彻底,该公司已积极整改。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