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食安办: 你办《关于豆芽食品安全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并食安委办〔2014〕28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按照我办《关于明确豆芽等食品品种行政监管主体的通知》(晋食安委办〔2014〕21号)要求,尽快提请市政府明确豆芽行政监管主体。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豆芽食品安全标准,集中整治违法添加等突出问题,认真排查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山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