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怨难消持砖报复 砸伤他人被判赔偿
09.11.2015 15:44
本文来源: 法院
本网讯(杜乃民)新绛一村民为排解心中怨气,用砖块将他人砸伤,结果自己受到行政处罚,还被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近日,新绛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文某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2695.8元。
原告杨某多年前当过村干部,因为工作上问题与文某有些过节,为此双方产生积怨。2015年5月17日,杨某酒后推自行车经过文某家门口,双方言语不合发生冲突。文某盛怒之下,手持砖块将杨某头部砸伤,致其倒地昏迷。附近村民闻讯赶来,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杨某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文某回家后,感到事态严重,在家人劝说下前往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公安机关根据文某违法情节,对其作出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杨某住院4天,花去医疗费等2322.8元。因为赔偿问题双方打不成协议,杨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文某用砖头致伤杨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其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被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之请求,因无证据证明损害后果严重,故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侯成丽本文来源: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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