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追究制度 9类事项将终身追责

04.08.2015  10:45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出台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8月3日出台,物价、医疗卫生、教育等9大类事项被列入我省重大行政决策范畴。今后,我省将通过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等情形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需经过:决策动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执行与后评估等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怎么参与?《意见》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需要公众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需要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便公众知晓参与的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 对涉及住房、教育、物价、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公用事业、公共交通、环境保护等决策事项,省政府要求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引入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第三方公众意愿调查,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今后,我省将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以及超越法定权限、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决策承办部门和承担风险评估工作的部门玩忽职守,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决策执行机关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或者执行偏离决策方案,导致决策不能及时、全面、正确实施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链接     《意见》提出,下列事项应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     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财政资金;     确定一定规模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配置重要公共资源; 制定政府职能转变、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社会建设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创新政策和措施; 制定开发利用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荒地、湿地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 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收费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     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以及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物价、住房、旧城区改造等涉及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制定或调整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记者 要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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