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犯罪案件剖析及预防
汽车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人们出行最主要的交通工具,保有量逐年递增,特别是私家车,而我国是礼仪之邦,酒文化源远流长,每逢节假日聚餐的人们免不了开怀畅饮。醉驾入刑之前,因酒驾导致交通事故并引起人员伤亡的案件屡屡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也引起了立法机构的高度重视。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设立了危险驾驶罪,首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并设定刑罚。
“醉驾入刑”5年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受案数逐年下降
自醉驾入刑以来,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共受理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375件。其中,2012年受理168件,2013年95件,2014年68件,2015年截至9月份已受理32件,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相应的因酒驾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数量也大大减少。由此可以看出,醉驾入刑对治理酒驾取得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促进了“酒后代驾”等一些第三产业的发展。然而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尽管公安机关不断加大酒驾查处力度,但仍难绝迹。
醉酒类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特点
1.从犯罪主体来看,以中青年男性为主,其中不乏受教育程度较低或无业、自由职业人员。
2.从案发时间和案发地点看,多为节假日或者夜晚。这既与生活习惯有关,也与交警经常在这两个时间段设卡检查有关。
3.从犯罪心理学角度看,醉驾者多数存在较强的侥幸心理,并且大多认为不可能或轻易不会被公安机关查获。
4.从案件来源看,交警设卡查处作用明显。案件的查获地点一般均在交通主要路口,查获的方式主要是交警的日常抽查,有部分案件是由于出现交通事故后,经当事人报警而查获的。
5.涉案机动车辆多为小型轿车,也有一些小型客车。
6.从酒精含量看,被告人的酒精含量集中在每百毫升血液100-200毫克。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今年已审结的醉驾案件中,经对被告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比照,酒精含量最低的为113.62 mg/100ml,最高的为336.49mg/100ml。
治理危险驾驶应采取的对策
1.提高交通参与者遵纪守法的意识。司法机关、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醉驾入刑的相关法律知识,驾校在培训时要把“醉驾入刑”作为重点内容贯穿始终。基层法院可在驾校开展巡回审判,或者邀请驾校学员来法院旁听危险驾驶案件庭审,为学员们打“预防针”,有利于扩大宣传效果,起到威慑作用。
2.从思想观念上消除酒文化的影响。牢固树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思想观念。可在一定程度上牺牲被告人的隐私权,适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危险驾驶罪的案情和涉案人员情况,对存有侥幸心理的驾驶人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3.公安机关对醉驾的查处要形成常态化、制度化。检察院要对公安机关醉驾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法院在审判时,应在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做到从重从快打击犯罪,使机动车驾驶员在思想上绷紧不能饮酒驾驶这根弦。
4.追加劝酒者和制止不力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当醉驾者造成自身伤害或造成他人损害时,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要求劝酒者或明知醉酒者驾车存在潜在危险而不加制止或制止不力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法院应予以支持。一旦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酒桌不劝驾车者饮酒,遇见醉酒者驾车存在潜在危险时都能抱着负责的态度积极有效给予制止,那么对遏制醉酒驾驶犯罪将会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5.使用经济杠杆调节。目前,我们对于醉酒驾驶主要是对醉酒驾驶人的处罚,而忽视了醉酒驾驶的车辆,建议对于醉酒驾驶的车辆建立诚信档案,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上面大幅度提高缴费比例,增大醉酒驾驶车辆的持有成本,交易成本,使得醉酒人无车可驾。
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危害,轻则人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重则丧命,同时公私财产受到损失。更重要的是,它引起社会公众普遍的不安全感。无论什么人,不管什么理由,酒后驾驶都是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今年“全国拒绝酒驾日”的确立,又一次提醒着我们:尊重生命,遵守法律,拒绝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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