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滋事伤民警 领刑受罚悔当初

08.03.2016  10:38

 

本网3月8日讯(李智玲)喝酒本是享受和助兴之事,但过了量,就有可能行为失控,做出让自己后悔莫及的事情。近日,文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酒后滋事的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4年8月21日晚,康某和亲戚在外吃饭,一时兴起饮用了白酒。23时许,康某一行离开饭店,适逢文水县交通局路政人员在饭店门口查扣超限车辆,康某便无故上前干涉并与路政人员发生争执,继而对路政人员推搡、殴打。此时,文水县公安局民警途经此处,表明身份后对康某予以制止,康某不但不听从,反而对民警进行谩骂、殴打。经鉴定,路政人员及民警均构成轻微伤。

 

庭审中,被告人康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各被害人对康某的行为均表示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案发后康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且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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