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40个部门联手惩戒失信企业 共90项具体措施
1月25日,记者了解到,山西发改、工商、经信、食药监、质监、银监、证监、法院等40个相关部门将联手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企业及其负责人四处碰壁。
按照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等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等40个相关部门制定我省具体办法,建立和完善我省市场监管领域内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共同构建失信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信用监管框架。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40个部门建立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威力强大。具体体现为:惩戒措施多,共整合形成90项具体措施;惩戒力度大,此前是一个部门在一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今后变为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实施联合惩戒;影响范围广,惩戒范围包括安全生产、旅行社经营、食品药品经营等30多个领域;双向惩戒,工商部门与其他部门可根据对方提供的企业失信信息,分别在各自领域对失信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惩戒。而且,惩戒操作程序具体,可操作性强,有利于各部门形成合力,对失信当事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今后,通过省、市、县各级各部门协同配合,我省将实现对工商部门和其他各部门监管领域内的失信企业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的信用约束和惩戒,使企业及其负责人在银行贷款、经营活动、个人生活等方面“四处碰壁,处处不便”,承担失信带来的巨大代价。同时,将一个部门长期无法解决的市场顽疾,通过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加以解决。
面对失信企业,40个相关部门如何联手实施惩戒?
工商部门对当事人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工商部门对行业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和失信评价的当事人应实施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措施。主要包括:
食品药品经营领域: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
旅行社经营领域: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工商部门与各部门协同监管措施
各部门与工商部门共享监管信息和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协同监管,依照各自职能对当事人实施监管和处罚。主要包括:
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审批部门在对监管领域内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或撤销、吊销、注销、缴销其许可证后,可将当事人信息通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要求或强制其退出市场。如,非法招用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等。
各部门将许可、处罚信息和案件线索通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定职责进行监管。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移送同级工商部门查处;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移送同级工商部门查处等。
工商部门向各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登记、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为其准入审批和行业监管提供参考依据。如,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设立、变更、注销、行政处罚信息等。
各部门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工商部门以外的其他各部门,根据共享信息和数据,依法对存在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在本领域内的经营活动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主要包括:
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对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给予行政处罚,并被工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执行法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限制获得相关荣誉。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须将其恪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失信及严重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不予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记者何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