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表决通过《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

12.12.2016  16:11
 

发布时间:2016-12-12        文章来源:林管局

 

        12月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划定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严格实施立法保护,这一举措在全国尚属首创。
      《条例》明确了划定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政府和部门职能,并根据我省现有森林资源状况和生态建设实际,明确了划定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范围和保护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具体措施。其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违法行为;依法划定的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界桩和标牌,严格用途管制,保持面积长期稳定;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永久性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人类生存、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特殊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为主要目的,依法划定需要长期保护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我省拟划定的5000多万亩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分布主要的河流源头、岩溶泉重要保护区域、大中型水库周边,涵盖了全省绝大部分的国有公益林。我省的国有林场用占全省30%的林地培育了占全省60%的森林、占全省70%的蓄积量。立法保护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对于改变山西“十年九旱”、水土流失严重、缺林少绿的现状尤为重要,同时也是实现脱贫攻坚的重要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