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交警开展“四项重点违法”整治 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将受到处罚

17.06.2017  01:58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城市交通秩序整治上海、深圳、南宁现场会工作精神,落实“迎接十九大、全警保平安”专项行动要求,根据省厅交管局工作部署,结合市委、市政府“城市管理全面提升行动”要求。

        6月16日上午10时,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四项重点违法”交通整治新闻发布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四项重点违法”整治,具体为: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导向车道变道,变更车道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和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行人不走斑马线。

事故情况分析

(一)近三年(2014年至2016年):

          因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引发交通事故127起,造成14人死亡、50人受伤;

          因违法变道,包括导向车道变道、变道影响车辆通行、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行为,共引发交通事故20890起,造成9人死亡,96人受伤;

          因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行人不走人行横道引发交通事故10066起,造成17人死亡,136人受伤。

(二)今年以来(1月至5月):

          因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引发交通事故15起,造成1人死亡、8人受伤;

          因违法变道,包括导向车道变道、变道影响车辆通行、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行为,共引发交通事故2768起,造成6人受伤;

          因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行人不走人行横道引发交通事故1342起,造成2人死亡,16人受伤。

违法整治依据及措施

(一)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

          措施:首次未礼让采取教育警告,在违法车辆后挡风玻璃粘贴特殊标识以示警醒,再次违法将处200元罚款,记3分(违法代码:1357)。

          违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导向车道变道(实线变道加塞)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措施:监控抓拍与现场查处相结合,对违法者处200元罚款,记3分(违法代码:13451)。

          违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信号灯、警察指挥、标志和标线)通行”。

          处罚依据:《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不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标志标线指示、交通信号灯指示驾驶”。

(三)机动车变更车道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

          措施:现场查处,对违法者处100元罚款,记1分(违法代码:1102)。

          违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处罚依据:《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第八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八)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喇叭的”。

(四)非机动车和行人闯红灯、行人不走人行横道

        措施:安全教育90分钟或处罚款。

1、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处5元罚款(违法代码:3001)。

        违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处罚依据:《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三)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

2、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处10元罚款(违法代码:3005)。
          违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3、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处20元罚款(违法代码:2007)。

        违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处罚依据:《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第一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

备注

不按所需行进方向进入导向车道

          措施:非现场抓拍与现场查处,处100元,记2分,违法代码:1208。

          违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交通安全,来自于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构建安全、畅通、和谐、文明的交通环境,最重要的是让文明出行意识成为市民的一种习惯,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以遵守交通法规为荣,以违法交通法规为耻的氛围,既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更要对他人的安全负责。

          对生命负责,从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