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细化地方举债相关规定

27.08.2014  09:52

    法制日报北京8月26日讯 记者朱磊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有常委委员表示,应进一步细化地方举债相关规定。

    董中原委员说,地方政府举债应当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因此,立法中应有统筹考虑。在何种条件下可以举债,需要以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人大可以批准,也应明示。在地方政府举债的情况下,对于历史债务如何处理?立法中也应有所涉及。历史债务余额应当纳入新的举债规模进行管理,已经超过额度的,应规定不能再行举债。此外,草案规定的地方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法律含义不明,建议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含义。

    辜胜阻委员认为,对地方举债问题,还要进一步从严从紧管理,严格规范,因为这个问题直接影响到我们的经济、金融风险。他建议:第一,应立法规定债务的上限;第二,举债政府要编制公开的资产负债表,进一步使负债规范化和阳光化。

    吕薇委员指出,关于地方政府举债问题,草案提到要建立防范风险和预警机制,中央政府应尽快拿出一套细化的管理办法,特别是建立全口径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加强一些基础性工作,包括编制地方政府的全口径资产负债表等,这样才可能真正控制风险和做好预警。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