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纪委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29.09.2015  20:31

黄河新闻网讯 1、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少华违规建设楼堂馆所、收受礼金等问题。 2011年,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在技侦业务用房项目建设中,超面积建设4534.35平方米,违法建设附属楼1265.48平方米,超计划投资2234.88万元,刘少华对此负有直接责任;2007年至2013年,刘少华利用职务影响,在中秋节、春节以及子女上学和老人生病之际,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76万元。同时,刘少华还存在索贿受贿107万元现金及价值52.02万元的物品,非法占有10万元,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他人通奸等问题。经运城市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运城市委常委会议2015年2月11日批准,决定给予刘少华开除党籍处分;由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给予刘少华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夏县公安局原局长张克勤长期借用施工单位车辆、公款送礼、违规建设楼堂馆所等问题。 2011年8月至2013年5月,在夏县公安局下属派出所施工期间,张克勤利用职务之便,向施工单位借用一辆帕萨特轿车供个人长期使用;2013年春节、中秋节前,张克勤用公款购买3.63万元购物卡用于送礼;2013年,夏县公安局在建设技术业务用房时,未经市发改委批准,超规模建设4275.4平方米,超计划投资861.1万元,张克勤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同时,张克勤还存在规避招标造成国家资金损失、贪污公款、超支招待费、挪用专项资金、擅自动用涉案车辆等问题。经运城市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运城市委常委会议2015年5月22日批准,决定给予张克勤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经运城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运城市政府常务会议2015年5月25日批准,决定给予张克勤行政撤职处分。

3、运城市盐湖区泓芝驿镇民政办负责人谢志杰违规收受救助对象现金等问题。 谢志杰利用职务之便,于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在为村民办理大病救助资金手续期间,以“辛苦费”等名义先后收受9户救助对象现金共计1.54万元;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在为村民办理低保手续期间,以“感谢费”等名义先后收受5户低保户现金共计4950元;2015年2月,在为村民办理临时救助金和散居孤儿生活保障救助金期间,以“办事需费用”等名义先后收受2户救助户现金共计400元。以上共收受16户救助对象现金2.075万元,谢志杰全部用于个人开支。同时谢志杰还存在私设“小金库”和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等问题。经运城市盐湖区纪委常委会议、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2015年6月19日研究,决定给予谢志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4、河津市第二中学党总支专职副书记李旭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问题。 2015年9月12日(周六),李旭未按规定将单位公务用车停放在指定地点,而是私自开回并停放在其在运城市区的家属院。经河津市纪委常委会议2015年9月14日研究,决定给予李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夏县中医院职工秦淑霞违规操办搬家宴请问题。 2015年9月4日,秦淑霞违规操办搬家宴请,共设宴21桌,通知单位同事25人及部分朋友等非亲属人员参加宴请,并收受非亲属人员礼金3600元。经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2015年9月10日研究,建议夏县中医院给予秦淑霞记过处分。2015年9月11日,夏县中医院对该单位违规参与宴请的25名工作人员每人罚款100元,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经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2015年9月28日研究,决定给予负领导责任的夏县中医院院长贾永忠警告处分;对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夏县中医院纪检组组长史根师进行诫勉谈话。(运城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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