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试用期员工是否应给予补偿

16.12.2014  16:24

问:一家公司招聘,蔡先生被聘负责运营岗位,公司规定了蔡先生三个月的试用期。但由于团队开发进度缓慢,两个月之后产品还没上线。后来公司老板觉得支付工资较高却不能带来直接收益,便没通过公司劳资部门就单方面口头通知蔡先生解约。蔡先生想问:这种在试用期内的无条件解约,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发现五种法定情形时,才可依法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解除劳动合同。而蔡先生的情况并不属于法定情形。

用人单位是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蔡先生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上述权利。

 

据普法网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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