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11.09.2014  12:40

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

信息公开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推进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提高企业经营管理透明度,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4年9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 [email protected] ,或者将书面意见寄送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太原市府东街101号,邮编:030072,信封上请注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公开征求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 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草案)

(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加强企业自我约束与管理,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参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省直各部门、机构代表省政府出资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是指企业财务、生产经营管理、大额度资金运作、职工权益维护等有关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

第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是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的义务人。

第五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当主动、客观、准确、及时地公开财务等重大信息。

第六条 省属国有企业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年度公开的信息

(一)年度报告

1、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及薪酬水平、员工收入水平;

5、董事会报告摘要;

6、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企业的影响;

7、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

8、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二)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1、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重点项目投资情况;

3、产品销售完成情况。

(三)大额度资金运作情况

1、年度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情况;

2、对外大额度捐赠、赞助;

3、企业境外投资情况;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四)职工权益维护情况

1、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3、人才引进、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

(五)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

1、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维修情况或车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

2、业务人员车辆使用情况或车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

(六)有关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中期公开的信息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企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财务会计报告摘要;

(五)有关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季度公开的信息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有关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的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属国有企业申请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通过下列方式公开:

(一)有关政府部门网站;

(二)本企业网站;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三条 年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中期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季度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公开。

除上款规定外,企业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省属国有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如按规定不予提供,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五条 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十六条 省属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客观、准确、及时。

第十七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包括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并报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对所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所属国有企业相应的信息公开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