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解民忧 司法为民促和谐

23.01.2015  11:31

本网讯(记者侯成丽 通讯员范世林 李莎)近日,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在立案阶段成功化解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不仅为双方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而且节约了审判资源,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双赢。

原告中铁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北京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约定向其出具196800.82的税票,导致其财务会计电子审核系统可能无法通过审批,所欠租赁费及租赁物丢失赔偿款无法正常审核支付,多次协商未果,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因未出具税票造成的税负损失33456.13元,并从其应付被告196800.82元的支付款中予以扣除。

立案法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积极联系了北京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此前案件的代理人员,确认了此事。后立案人员解释到,开具税票是他们履行合同的一种附随义务,由于你的先违约极有可能导致对方后违约并籍以此来抗辩而不按时付款,其结果对其不利。对方积极来法院诉讼而不是坐等你不履行附随义务,而其可以不履行主合同付款义务,说明其是想解决纠纷,否则再次立案解决,不仅扩大了诉累,也拖延了付款时间,而且不利于将来的进一步合作。在听了立案法官的利害得失后,北京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同意开具税票,并在三天内将税票寄到了法院立案庭,中铁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已将税票取走报账。

 

此案的顺利解决是太原铁路运输法院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和积极参加“学习讨论落实活动”的实践成果,司法为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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