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假资产证明贷款 该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18.09.2015  10:15
  2013年3月的一天,葛云向某信用社提供已被挂靠公司收回的两部半挂汽车资产证明及一份营销承诺书,申请购车贷款30万元,分别偿还了王某、白某等债权人的债务。约定还款期届满后,葛云一直推拖偿还贷款。

  法院认为,葛云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侦查期间,葛某已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偿还,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庭审中,葛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处葛云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注:文中人名系化名)

  法律链接:《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作者:平陆县人民法院 黄俊良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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