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一张银行账单的8年梦魇
原标题:一张银行账单的8年梦魇
许霆心中始终有个谜团——当时那张银行账单究竟是怎么记录的?
许霆将自己的微博名字改成了“@许霆在申诉”,申诉之路,他已经走了整整一年。去年5月中旬,许霆向广东省高院递交了申请再审的材料。5月16日,他终于在一年后接到了编号为“(2014)粤高法刑审字第118号”的“受理通知书”,广东省高院经过审查,决定受理许霆的申请,并对是否符合再审立案条件进行审查。这距离2006年许霆那次沸沸扬扬的取款事件已经过去了整整8年。
8年来,“许霆”已变成一个事件的代名词,之后类似的事件被冠以“深圳许霆”“江苏许霆”“湖南许霆”“云南许霆”等等。在许霆心中,有一个谜团始终没有解开,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成为他的心结——当时那张银行账单究竟是怎么记录的?
A 8年难觅的账单
许霆比出狱时又胖了许多,目光中少了些犹豫。刑满后的这3年里,他经历了打工、创业、结婚、生子,当年之事已烟消云散,偶尔朋友相聚谈起当时法庭内外的故事时,他也急忙拦住,不愿多提。
谈起自己在8年后还对那张账单念念不忘,许霆说,“那张账单是一个谜。”当年的判决书中,关于许霆的盗窃是这样认定的:“许霆第一次取款时系无意中误输入1000元的取款金额而导致多占有银行999元。”法庭的依据是银行提供的证据——流水清单,“自动柜员机出钞1000元,但持卡人账户实际扣款1元。”
许霆认为,当时自己卡里有170多元,存款金额减去取款金额才是多取的金额。由此,他想找到当年的这张账单,看看当时究竟是怎么记录自己的取款的。2013年7月,许霆赶到事发银行,提出申请核对账单,银行未予受理。
许霆出狱后,曾多次对外声称要给银行还款。许霆自称这是“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也是“判决书”上明文标注的一项,“追缴被告人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判决生效后,这笔款项既没有人“追缴”,也没有银行来“说道”。2013年,许霆曾带着打工积攒的几万元,赶到事发银行,想和银行商量分批“还钱”,他随后要求银行出具当年账户情况,以便核对金额,不过银行拒绝,并表示没有相关书面证明。双方经过一番“折腾”后,许霆最终无奈离开银行。
账单带来的麻烦,不只是许霆的“想不通”。出狱后,他曾申请办理信用卡,结果办不下来,他发现自己已经成了“黑户”。他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自己的征信记录,却没有任何记录显示,也不清楚办不下来的原因。他到事发银行想补张银行卡,也被银行拒绝,原因同样不明。
许霆认为,提供账户明细对账单,是银行客户最基本的权利,也是金融机构最基本的义务。自己作为银行客户所具有的民事权利,不应涉及刑事犯罪而被剥夺。索要账单未果,2013年7月,许霆向广州越秀区法院提起“账单案”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银行提供自己开户至今的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
B 银行界专家为许霆出庭作证
许霆“死磕”账单,除了他自身的纠结,还获得了国内外不少业内专家的支持,甚至有银行界的专家出人意料地在“账单案”二审时出庭为他作证。
5月初,记者在北京见到了证人胡凡。谈起自己介入到“许霆案”,胡凡坦言,自己既不是替许霆翻案,也不是为许霆叫屈,“是为了大家能遵循行业常识。”
胡凡,北京人,48岁,在银行界从业二十多年,曾供职于四大国有银行,现就职于香港某外资银行,任高级经理。“许霆案”发生时,胡凡在国外出差并不知晓。后来许霆服刑后,他偶然看到了网上的判决书,“一个有170多块钱余额的账户,取款1000元,扣款1元,多取999元,我觉得这个事是太明显的错误。”当时他也只是把这件事当成圈子里朋友聊天的一个段子,没有想到自己会来作证。
但随后胡凡发现“许霆案”的效应在放大,“司法考试里面也在提,人民银行招人在考,公务员考试也在提,银监会考试也在提,研究生毕业论文也在写。”胡凡觉得事情严重了,大家认可的这个“账单记账方式”,是对银行专业知识的误读,他越来越觉得有必要站出来说清楚。“对许霆来说可能没有差别,但成为判例以后影响就太大了。”
两年前,通过微博,胡凡联系上了许霆,并表示自己愿意为他作证,来证明“银行账户不可能出现‘取款1000元,扣款1元’的情况。”
2014年4月,胡凡走进了广州市中院,成为许霆“账单案”的证人,证明在银行业务中,“取款1000元,扣款1元”的账户流水记录是无效的。胡凡说,“多取的钱一定是存款和取款之间的差额,不能是取款和记账之间的差额,银行的记账差错不能被认定为储户多取的钱。”
C 账单为何成为焦点
胡凡接受记者采访时谈起他对此事的认识,“真实的账单不是一个空间,而是一个记账本,许霆在提款机提出申请是1000元,那么账户里记录的就应该是1000元,不应该有记成1元的情景出现。储户没有申请1元,银行为什么核准1元啊?如果错记成了1元,根据《会计法》,银行应该马上更正。”胡凡也希望法院能够判定银行出具许霆的账单,来检验是否有扣款1元的记录。
在庭审中,事发银行称“许霆账户的记录已经提供给相关办案机关,银行不再向许霆提供错误的流水单和记录。”而许霆方认为,“盗窃的部分不提供可以理解,但扣款是真实有效的,要求提供。”双方拒绝了法庭调解。
在“许霆案”中,判定许霆“盗窃罪”的依据和这张账单有着密切关系。如果按照“取款1000元,扣款1元”的观点,许霆多得的“999元”,就是盗窃金额。而许霆方提出的观点是,实际“取款1000元”,如果银行记账记成“取款1元”是记账错误,是非法无效的,必须如实记账为“取款1000元”,这样的话,许霆的账户余额最终应该是负数,是透支,“相当于是你的信用卡透支的账单一样。”胡凡说,他的这种判断在一审法庭调查时,得到了侧面印证。当时银行方面承认“银行无法提供记录,是因为无法打印负额”,但银行没有透露负额的性质和数额。“账单案”没有像“许霆案”那样引起社会公众广泛的关注,但结果却是相似的“戏剧性”。4月4日,广州市中院二审后,没有判定许霆败诉,而是判定他“滥用诉权”,对此案从程序上予以驳回。一张小小的账单,更加扑朔迷离。
D “许霆案”余波不断
与社会公众的淡忘相比,专业领域内的专家却对“许霆案”有了更新更深的认识。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建红针对许霆索要账单一案表示,“就当下的司法环境来看,这种个人状告财大气粗的垄断经济实体,几乎无异于鸡蛋碰石头,消费者个人的背后虽然站着一个貌似庞大的群体,但在诉讼中却明显地处于‘弱者’地位,法院几乎无一例外地会判决消费者个人败诉。因此,许霆的败诉也在预料之中。不过,正像‘我猜到了故事的开头,却没预料到结尾’一样,其他案件的败诉理由,可能是‘原告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并未受到侵犯’,或者是原告的要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许霆案被驳回的理由居然是‘滥用诉权’,这就不能不让人深思了。”他对许霆的“死磕”表示支持,“这对于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虽然微不足道,但却绝对聊胜于无。”
在胡凡看来,其实“许霆案”换一个角度看就更清晰,“如果是地产大亨潘石屹拿了一张170块钱的卡去取了17万,还会是这个结果吗?无论是公众还是银行都会认为潘老板是拿错了卡,但如果是许霆,一个打工的穷人,就会被认为是到银行偷钱的。”他认为银行有业务差错很难避免,怕就怕将错就错,把一张错误的账单当成一个定人犯罪的证据。
31岁的许霆如今又开始了一份新的工作,销售保健品。收到广州市高院的受理通知书,他表面上并没有多少波澜,小小的账单是否能解开他心中那个8年的梦魇,他并不乐观。他说,现在就希望能让刚出生的孩子以后明白,自己当年在取款机上多按那个“零”到底意味着什么。(注:应采访者要求,胡凡为化名)
○链接
许霆这八年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来自山西翼城的年轻保安员许霆到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在取款过程中他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本想取款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许霆连续取款17.5万元人民币。
2006年4月24日中午,许霆逃离广州,开始了一年的流亡生涯。
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宝鸡市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辩论,成为近年来司法界的著名案例。
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市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2010年7月30日,许霆因表现良好假释出狱。
2011年2月,许霆到常州,一边做园艺技术员,一边进行普法宣传。
2012年5月底,许霆假释期满。
2013年5月13日,许霆正式向广东省高院递交了申诉材料。他要对当年的案件提起申诉,要求重审。
2013年7月,许霆前往案发银行要求打印对账单,“还钱”遭拒,遂将涉事银行起诉至法院,一审被法院以“滥用诉权”为由驳回。
2014年4月,该案经上诉后在广州市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4年5月,广东省高院发出《受理通知书》,称经过审查,决定受理许霆的申请,并对是否符合再审立案条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