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不和动拳脚 致人受伤赔损失

26.01.2016  10:20

 

本网1月26日讯(杜乃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近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一起标的额上千万的民间借贷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申请人尹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欠款一千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向吕梁市中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刘某价值一千万元的财产或冻结银行账户。申请人尹某提供了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吕梁滨东支行的银行存款一百万元作为担保。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予准许。在作出保全裁定后,立案庭法官通过诉讼引导立案窗口,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法官一方面耐心对被告进行法律宣传和做思想工作,一方面认真研究案情努力寻找调解突破口,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在多次做工作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了协议。法院随即对冻结的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解冻,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因为处事不冷静,新绛县的张某出手伤人,结果不但受到行政处罚,还赔偿了对方全部损失。近日,新绛县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伤情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00元,原告负担案件诉讼费用。

2015年4月23日,张某在王某开办的理发店内,向其收取水电费时,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引起厮打,导致王某鼻骨、口唇等处受伤。王某住院19天,花去医药费3100元。经法医鉴定,王某损伤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根据张某的违法情节,对张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赔偿问题,双方分歧较大,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8150元。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认真审查了相关证据,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王某的实际损失进行了核算。经过法官晓之以理的思想工作,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被告张某当即给付了赔偿款,王某也自愿承担了全部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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