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网络言论部门法不能越界宪法
法制日报讯 记者朱宁宁 “网络信息安全与法律治理”研讨会21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行。多位专业人士分别从理论和实务两个角度,对刑法修正案(九)对网络犯罪的影响以及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进行了探讨。
刑法修正案(九)明确通过刑法的手段来保护网络安全,如何综合利用法律治理的方式来进一步保障网络安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指出,首先必须要重视宪法的作用。宪法中的很多规定间接地保护网络安全,网络安全了,才能更好地保障人们的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保障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胜利教授指出,必须要明确网络言论自由是有界限的。宪法对言论自由有明确规定,在规范网络言论的这些部门法中,不能越界宪法。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就是要有正当性,不能影响社会正常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认为,宪法是高于网络安全法的,互联网大不过法网,网络本身并没有创建新的社会关系,并没有跑出法律所保护的范围。由于网络有无限放大的功能,网络言论的影响力很大,这也导致了认定事实上会出现困难,这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而是受技术等方面的影响,在事实不清的基础上用法律去规制就会很困难。
“从我国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上看,已经形成了以法律、道德、技术为主的综合规制体系。这些规制方式对于打击网络不良言论、违法言论及虚假言论,构建诚信网络、净化网络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湖南炳坤律师事务所主任邓晔认为,但目前我国在规制网络言论自由方面仍存在立法不规范、立法质量不高、规定不明的问题。
邓晔说,我国目前关于规范网络言论的立法基本都是行政立法,这些立法的出发点是对网络言论中的不良言论、违法言论等进行控制,其主要理念是传统的管理式行政,因而政府对这些现象的规制主要是站在一个管理者的地位,如果不遵守相关规定,便会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这种立法没有跟上行政执法的理念转变,没有重视协商与合作,没有重视相对人的权利。
“我们的立法现在有些过严,用传统意义上的法律规定来认定虚拟网络出现的问题,就会出现困难,所以,面对网络空间带来的新的冲击,就会产生司法实践中无法操作的后果,最后有些案子就没法进入到司法程序。”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家力认为,目前我国的网络安全领域仍存在很多法律难点,需要进一步研究。比如,管辖的问题、侵权的证据问题等。徐家力说,网络证据很容易消失,不好保存,证据如何得到法院认可,需要进一步研究。此外,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侵权内容的判定也存在难点,对行为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这就造成了维权成本特别高、侵权成本特别低,这些问题都需要尽快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