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手续骗贷款 想还也要领刑罚

02.02.2016  13:01

本网讯(章艳)王某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虚假房屋手续以骗取贷款。近日,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3年2月7日、4月17日王某某先后两次利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及购房合同作为抵押,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共计140万元人民币。约定期限为7个月,月利率2.5%。其中,借与赵某20万元,其余120万元均用于工程周转。至案发前共支付该小额贷款公司利息468700元。案件诉讼期间,王某某将所贷140万元本金及剩余利息50万元全部退还给该小额贷款公司,其行为得到了该公司的谅解。

 

法院认为,王某某在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时,故意提供虚假的购房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取得贷款后用于工程周转,给该小额贷款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王某某已将所骗款项及利息全部退还给该小额贷款公司,并获得该公司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王某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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