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应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28.07.2015  17:27
      荷兰政府在多年灾害管理实践中确立了应急管理的四大机制,即兼顾高效率与低成本目标、强调标准化与灵活性相结合、注重全面掌握灾情信息、突出事前风险管理。   
      兼顾高效率与低成本目标

      实施应急管理最优成本策略,充分考虑防灾减灾成本与收益关系,尽量减少灾害应对投入,节约政府财政开支,这是荷兰政府应急管理实践的重要特点之一。荷兰政府没有设立专门从事灾难保护与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队伍,医疗急救、警察、消防、红十字会等在非应急状态下为公众提供社会服务的部门是荷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主要力量,由于这些部门在常态下所从事的例行工作同在非常态下所从事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活动基本相同,从而能够保证应急状态下由富有经验的人员从事救灾工作,保证了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高效率。灾害管理低成本策略还体现在荷兰政府一般不会储备日常状态下不使用的应急装备设备,这些装备设备更多地分散在个人或者私人企业。如果突发事件应对中出现应急力量不足、应急装备匮乏等情况,政府可以求助于私人公司或者军队,如荷兰的某些化工企业内部专门设有企业消防队。荷兰内政部与国防部之间签订协议,规定政府申请援助时应该遵循先私人后军队的顺序。
      为保证灾害应对高效率与投入低成本的目标,荷兰政府注重同周边国家开展应急管理合作。位于荷兰边境的很多地区,政府部门的应急力量有限,只配备较少的应急装备,如果发生突发事件,地方政府可以按照事先签订好的协议向邻国申请灾害救助。
      强调标准化与灵活性相结合
      标准化是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的重要基础,荷兰政府注重应急管理标准化建设。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权限与流程,明确应急管理指挥机构,荷兰内政部制定了协调区域事故管理程序(GRIP),该程序作为荷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标准与规范,为各个应急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所使用。
      从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出发,GRIP共分为五级,各个级别的处置程序、指挥机构、指挥长人选都有明确规定。如GRIP0规定了各个部门日常事务的操作程序,这种情况下并不需要特殊的协调机制;而GRIP4规定当突发事件的影响超过一市的范围时,省长会立即启动省级协调中心(PCC),受影响城市的市长仍然可以在自己的辖区内担任首席指挥官,但省长有权对市长下达命令。只要突发事件没有影响到其他省份,省长就可以一直发挥协调作用。如果突发事件波及了其他省份,内政部长就要承担起协调作用,并有权力给省长下达有关命令。各类、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都依照GRIP来完成,体现了应急管理的标准化,同时,根据突发事件造成影响的情况,不同级别的突发事件其响应级别、指挥机构、协调人员也不一样,从而保证应急管理具备一定的灵活性。GRIP在荷兰应急管理实践中已经使用10年,实践证明这一体系将应急管理标准化与灵活性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此外,荷兰应急管理灵活性还体现在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灾害实施特别处理程序,如核电厂、核燃料等所引发的突发事件,直接由国家层面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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