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食药监药生〔2015〕189号 关于监督未按期换证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 停止生产配制的通知

18.12.2015  11:41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193号)要求,我局开展了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为加强未按期换证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起,凡未取得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范围)和医疗机构制剂室一律停止药品生产和制剂配制。
  二、各市局要组织人员对应停产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范围)和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全面梳理并逐一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停产状态。2015年12月31日前将现场检查报告报省局药品生产监管处。
  三、要持续密切关注停产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范围)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状况,凡发现未按规定停止生产或停止配制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对监管人员未认真落实监管责任的,要追究监管责任。
  四、要对停产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范围)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等进行严密监控,采取切实有效的管控措施。特别要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原辅料的监督管理,采取严控措施,加贴封条,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给社会带来危害。
  五、要密切关注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范围)和医疗机构制剂室停产或停止配制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对出现的药品短缺问题,要及时研判,及时报告;对媒体关注、公众关心和医疗机构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应对、妥善处理;对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等问题,要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同时向省局报告。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