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老楼装电梯实施意见 省市财政补助30万元

01.08.2020  07:07

  7月31日,在此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正式印发《关于太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从9月1日起施行,今后市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的集合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财政补助。

  我市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遵循“业主自愿、政府引导、规范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既有住宅产权人作为业主,是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以单元为单位加装的,实施主体为该单元的全体业主;以整楼为单位的,实施主体为整幢楼的全体业主;以小区为单位的,实施主体为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比例分摊。建设费用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对市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的集合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目前确定的省级财政为符合条件的电梯加装项目每台补助10万元基础上,市级财政对加装电梯给予20万元/台的建设费用资金补助,区级财政可根据实际予以奖补。加装费用不足30万元/台的,根据实际建设费用补贴。对特殊困难家庭可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加装电梯统筹资金。我市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地,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