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城县商务粮食局请销假制度

03.12.2014  11:16

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全局工作人员的管理力度,不断规范各类外出活动,切实增强组织纪律性,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请销假是指因公或因私离岗外出,或因公或因私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

第三条  请假一天以内须持假条,由分管副局长审批,二天至五天须持假条,由局长审批,批准后,假条交局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手续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亲自办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办理。

第五条  返岗后,要在一个工作日内按请假程度进行销假。

第六条  对不假外出,逾期不归,未说明原因而不知去向,以及“先斩后奏”的违规人员,视情况轻重给予严肃批评、通报、直至党纪处分,严重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