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入刑扎牢反腐制度“笼子”
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 杨丁淼 刘欢 詹婷婷)因重大贪污受贿罪入狱的腐败分子,妄图通过减刑而提前出狱,这条路今后可能走不通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终身监禁”这个词或将首次出现在中国刑法修正案中。但其并不是一种新的刑罚,只能算是“特别死缓”。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就有暴力性犯罪“限制减刑”规定。
“终身监禁”入刑,意味着因贪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员,虽然有可能“免死”,但由于没有减刑、假释的机会,可能面临“牢底坐穿”。
观察人士指出,这一举措,用制度封堵了贪腐分子提前出狱的可能,将对贪腐分子形成强大震慑,彰显了中国强力推进反腐的决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解释说,所谓的“宽”在于慎用死刑,“严”则是防止减刑、假释出现不公正的现象。
中国法律保留死刑,但慎用死刑,对适用死刑有着严格的司法程序和规定。
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刑法,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生命权大于财产权渐成共识。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名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如果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获得通过,中国的死刑罪名将由现在的55项减至46项。
尽管死刑罪名不断减少,但贪污罪可处死刑仍是中国刑法的明文规定。不过,在“慎用死刑”政策下,对贪腐官员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个案已日渐稀少。
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慎用死刑”是契合中国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必然选择,然而“花钱买刑”“以权赎身”等现象却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3月至12月部署开展专项检察活动,共立案查办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关职务犯罪案件213件252人。种种迹象表明,完善死刑替代措施,填补刑罚执行中的漏洞,已成当务之急。
法律界人士指出,刑罚执行中的种种腐败行为,一方面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尽失,另一方面也纵容了腐败、加剧了官民关系的紧张。对贪污受贿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增加“终身监禁”条款,能够对贪腐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底线。
在西方国家,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多针对故意杀人、抢劫或强奸等暴力犯罪,在中国对经济罪犯使用这种刑罚是否过于严苛?
对此黄京平认为,生命刑比自由刑更加残酷,终身监禁针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人。
而对于终身监禁可能产生的成本,黄京平说,“刑法代表一个国家法治和文明的程度。追求法治和文明,必然有成本的付出,这是社会成员应该达成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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